【明報專訊】在加拿大與台灣都擁有物業的一名華裔男子過世後,其遺孀與兩名兒子爭奪北溫一棟物業的產權,並告上法院。案中遺孀聲稱,即使其丈夫在臨終前沒有在遺囑寫明一幢總值235.7萬元的北溫豪宅中的六成權益歸她所有,但丈夫在患癌期間多次表明會這樣做,因此要求法官准予更正遺囑內容,更曾按此假定向她兩名繼子收購他們在該豪宅的四成權益,遭到兩名繼子反對。法官裁定,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女事主曾就遺產分配向其丈夫施壓,但卻沒有證據顯示女事主的聲稱屬實,加上相信其丈夫是在清醒情況下立囑,所以女事主沒有該豪宅的六成權益,更正遺囑的要求亦不受理。
法官拒判佔豪宅六成權益
據法庭文件所述,原訟人S女士與葉姓(譯音)丈夫在2008年邂逅,在2013年訂婚,在2015年8月25日正式結婚,然而好景不常,丈夫在同年11月下旬被確診第四期轉移性直腸癌,只是兩個月後(2016年1月26日)即告不治喪生,享年66歲。在與S女士結婚前,葉先生在2015年1月27日以230多萬元在北溫哥華購置一幢豪宅,由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CIBC)批出45萬元物業按揭。兩人在婚後居於此宅內,隨後S女士的成年子女也搬入同住。
判決書續說,葉先生與S女士的婚姻算是續弦,與首段婚姻的妻子育有兩名現已成年的兒子,也就是本案的與訟人,兄長居於多倫多,弟弟則居於卑詩省列治文。
S女士向主審法官戈密里(Geoffrey Gomery)承認,已故的葉先生在他倆交往初期仍在結識其他女朋友,直至2011年為止。
S女士就葉先生的立囑原意向法院進行民事申索,根據葉先生遺囑,雖然S女士被定為遺囑執行人,她的繼子葉氏兄弟只是候補執行人,然而兄弟兩人獲得S女士居住中的北溫豪宅的「一切權利、業權和權益」,同時獲得葉先生在台灣擁有的一幢物業,S女士則要在葉先生身故後30日內不改嫁才能獲得剩餘遺產,否則全數撥歸兩兄弟。
S女士聲稱,葉先生曾在患癌期間向兩兄弟及其他相熟人士表示將北溫豪宅六成權益撥歸S,其餘四成撥歸兩兄弟,並以此為由要求更正遺囑。她更進一步向兩兄弟表示要買下他們的四成權益。然而兩兄弟斷然拒絕,葉弟更反駁指父親口出此言只是為了安撫她,並非真心有意這樣做。
法官接納本案以簡易程序處理,因為相信S在正式訴訟程序中接受交叉盤問時不會有任何確實證據提出。
法官表示並不相信葉先生表示向S轉讓豪宅六成權益只是為了安撫她的說法,因為葉先生也有向其他人表達同樣的想法,然而法官同時認為葉先生是在深思熟慮下立囑,認為一切要以遺囑白紙黑字為依歸,因此拒絕S的更正遺囑要求,但卻表示她可以法律構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名義持有北溫豪宅四成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