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北溫一名華裔業主因無視業主委員會附例和仲裁處判決,繼續將其城市屋用作短期出租,本周三在法院被裁定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罰款4000元。法官警告若業主再犯,懲罰必定更嚴厲。 案中姓余的女業主將她位於北溫西13街(W. 13th St.)的三睡房城市屋用作短期出租,該屋苑的業主委員會其後通過附例,禁止屋苑單位進行短租。由於余與委員會出現分歧,雙方於是入稟民事調停仲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仲裁處去年判余敗訴,下令她要立刻停止短租其單位。余事後提出上訴,指在業主委員會通過有關附例前,她已經進行單位出租,認為理應可以獲得豁免,余上訴失敗。雖然敗訴,但余被發現仍然不斷接待短租租客,業主委員會於是入稟法院控告她藐視法庭。有關審訊前日進行,業主委員會呈上大量證據證明余繼續出租單位,包括招租廣告、租客入住後的評語、甚至有鄰居詳細紀錄了客人進出單位的時間。 余在法庭上承認在附例生效後,間中仍接待短租客人,稱出租單位是為了解決個人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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