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六旬加國華裔男子與比自己年輕29年的中國女子再婚。男子雖與前妻離婚﹐但為維繫與子女的感情兼財務責任﹐故他離婚後仍與前妻「同居」但不「同寢」。可是男子申請新婚妻子移加時﹐卻因此被移民官質疑這段婚姻關係的真實性﹐並拒絕新婚妻的移民申請。
男子不服﹐上訴得直。聯邦移民部移民上訴部門官員認為﹐男子離異後繼續與前妻同住﹐是迫不得已﹐亦不能就此證明兩人還維持婚姻關係。
離婚前男主內女主外
案中60歲的上訴人於2010年4月﹐與前妻結束28年婚姻關係。離婚前﹐兩人一直是男主內、女主外。前妻是家庭經濟支柱﹐而上訴人則留在家中照顧一對兒女﹐故他與子女的感情相當好﹐與女兒更特別親近。
當上訴人決定與前妻分開時﹐一對子女都未能接受﹐女兒尤為抗拒。上訴人為與子女保持密切關係﹐加上礙於要負上財務責任﹐為了省錢﹐故上訴人在離婚後亦沒有搬走﹐只是到原來住處的地庫居住﹐他亦繼續與前妻共同擁有物業。
2011年﹐上訴人透過交友網站認識一名住在中國姓徐的女子。上訴人其後重返中國的祖屋﹐而他逗留在中國時﹐部分時間徐女都陪伴左右。當上訴人離開中國後﹐兩人仍保持聯絡。一年後﹐上訴人返回中國探訪徐女。此後﹐上訴人再先後4次到中國看望徐女,2人亦3次一同到中國以外地區旅遊。
男事主再婚不敢告知子女
至2016年4月﹐兩人結婚。只是上訴人擔心女子反感﹐加上他與徐女的年紀懸殊﹐不易被外人接受﹐故一直未向前妻及子女透露再婚消息。不過﹐子女則只知道上訴人與一名中國女子有來往。
上訴人其後申請徐女移加﹐但當徐女於2017年2月﹐面見香港移民官時﹐對方則因兩人的年齡差距甚遠﹐而且相處時間甚少﹐以及上訴人與前妻離婚後仍同住等因素﹐質疑上訴人與徐女只是發展婚外情﹐並不是真正的婚姻﹐故拒絕徐女的移民申請。
上訴人向聯邦移民部移民上訴部門提出申訴﹐上訴部門官員則認為﹐徐女與上訴人的口供不但吻合且可信。基於經濟、家人需要及個人情況﹐上訴人與前妻離婚後仍過荂u同居」生活亦不是沒可能。況且﹐徐女亦得知這情況。
此外﹐兩人的關係是經過4年建立得來。兩人又直認﹐因年齡問題﹐他們的結合亦曾遭女方父母反對。
至於上訴人遲遲未向家人交代自己再婚﹐官員認為﹐只是他難以啟齒。但上訴人表明﹐待徐女抵加後﹐便鼓足勇氣﹐向家人和盤托出﹐他又計劃好徐女來加後的住宅及就業安排。
聯邦移民部移民上訴部門最後裁定﹐准許上訴人申訴﹐並茞墨薨x繼續處理徐女的移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