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報道,康文署批准轄下的體育館外判管理商於黃金時間開班牟利,康文署向本報公開相關合約條款,並證實條款自2000年康文署成立時已存在,署方又承認,為提升場地使用率,合約規定若外判管理商管理的體育館達指定收入,超額完成的款項有部分會以獎金形式予承辦商。有立法會議員批評康文署的合約條款形同予外判管理商「三重優惠」,促檢視相關條款是否合適。 稱為提升場地使用率 不涉特權 本報月初報道康文署轄下14間體育館,由博藝體運有限公司奪得合共逾1.5億元3年期外判管理合約,博藝體運於其中10間體育館黃金時間開班牟利,被質疑是獲「特權」。康文署回覆稱,相關合約條款自該署2000年成立以來,已包括在相關招標文件中,並公開相關合約條款,列明外判管理商可租用體育館設施舉辨康體活動,每月不可超過100小時,黃金時間不超過20小時(no more than one hundred (100) hours in a month and no more than twenty (20) hours of which shall fall in peak period)。康文署重申有關條款不涉及給予外判管理商特權或優待,惟署方表示更新合約時會按實際情G及需要,優化內容和條款。 至於博藝體運董事黃復華早前接受本報查詢時稱,若體育館使用率達特定標準,博藝體運可獲康文署提供獎金。康文署回覆本報承認,為鼓勵外判管理商推廣場館設施,以提高使用率,合約訂明於每個合約年度結束時,當外判體育館實際總收入超過合約所訂定的年度總收入指標,承辦商可獲差額的10%作為年終獎金。 議員批評形同予外判商三重優惠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鄺俊宇批評,康文署的外判合約條款,形同給予管理商「三重優惠」,包括外判合約費用、自行開班牟利及獲得額外獎金,「我讓你管理,然後你在自己管理的場地開班,你管理得好賺得錢多,我再分花紅給你」。他認為當局應檢討外判管理商是否仍適合以自己公司名義開班,會在民政事務委員會上跟進。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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