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國務院辦公廳9月1日起將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讓常居內地的香港人申領居住證,享有多項權利和基本公共服務。 國務院昨日公布具體條文,指出居住證有效期為5年,當中會載有持證者的指紋、姓名、居住地住址、公民身分號碼和相片等資訊。《辦法》指明,若持證者喪失港澳台居民身分、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或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其居住證將會作廢。 《辦法》指出,符合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有穩定就業、住所和連續就讀等其中一項條件的港澳台居民,可申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會採用內地的身分證技術標準製作。合資格人士首次申請可免收證件費。 首次申請免收證件費 申請者填寫申領登記表後,須帶同住址、就業或就學證明,以及出入境證件,到縣級公安機關指定的派出所,或辦證大廳辦理手續。未滿16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預計最快20個工作天可辦妥。 港人的居住證號碼會以「810000」開頭,澳門居民以「820000」開頭,台灣居民就是「830000」開頭。居住證載有持證者的指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分號碼、申請人相片、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和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危害國家榮譽利益將作廢 國務院新聞辦早前召開記者會,宣布將會在9月1日實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合資格人士申領後,可以享受「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範疇涵蓋教育、就業、辦理網上購票和金融業務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