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國務院周四(16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將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下稱《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以便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學習、創業、就業和生活。港澳台居民日後可申領內地居住證,享有相關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而現時的回鄉證和台胞證則作為旅行證件,讓持有人出入內地。 公安部副部長侍俊表示,針對有港澳台人士反映使用來往內地行證在辦理網上購票、自助取票、旅館住宿、金融業務等不太方便的問題,因此推出這項便民惠民措施,目的就是要讓港澳台居民能夠在居住地享受到與內地居民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他指出,是次出台的《辦法》就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就業、上學、就醫等方面,規定了在內地享受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的政策措施。 侍俊續稱,關於申領條件,《辦法》作了明確規定,規定指出,前往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據本人的意願,可以持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5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內地的通行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他表示已經確定了一批派出所、戶證辦證大廳作為港澳台居民申領居住證的受理點,9月1日前,各市、縣公安機關會向公眾具體公布這些受理點。需要辦理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就近到受理點申請,校驗本人出入境的證件,提交本人居住地址、就業、就讀等證明資料。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就能領到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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