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年6月推出《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提出8項需要優先處理的建議,當中不包括平等機會委員會早前建議優先處理的《種族歧視條例》修訂,令人關注未能全面保障市民免受政府行使職能時的種族歧視。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接受訪問時形容此漏洞令政府「合法地」種族歧視。
政府未全盤接納平機會「優先」建議
陳章明2016年獲委任為平機會主席,為期3年,至2019年4月為止,今任期剩餘不足1年。他上周四(9日)接受本報訪問時,主動提及現有歧視條例在監管政府行使職能上的不足,形容政府像在「合法地」種族歧視。他說,前年提交建議修訂時,冀政府可以在5年內完成歧視條例的修訂,但至今已過兩年,希望修訂「愈快愈好」。
本報就平機會主席意見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查詢,至截稿前未有回覆。
建議訂明政府執行職務種族歧視違法
平機會於2014年就歧視條例檢討諮詢公眾,前年3月向政府提交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列明73項修訂建議,當中27項為「需要優先處理」。種族群體平權方面,平機會建議政府修訂《種族歧視條例》,訂明政府在執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作出歧視,即屬違法。
今年6月的《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府提出8項需要優先處理的建議,例如禁止直接或間接歧視餵哺母乳,惟沒有平機會建議就政府行使職能時受種族歧視條例監管的修訂。
政府曾稱憂引發大量訴訟
《種族歧視條例》於2009年全面實施,根據此條例,任何人如公開中傷、歧視或騷擾某種族的人,即屬違法,條例涵蓋僱傭、教育和貨品、服務提供等範疇。此條例沒有明文規定政府執行其職能或行使權力時不可種族歧視,但另外3條反歧視條例,即針對性別、殘疾與家庭崗位歧視的法例則列明,政府執行職能或行使權力時有歧視,即屬違法。制訂法例時,政府曾指擔心若將《種族歧視條例》涵蓋其所有職能,對制訂及執行政策構成不良影響,帶來大量訴訟。
融樂會倡議主任譚婉儀稱,《種族歧視條例》現存漏洞,雖然法律訂明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而政府提供服務亦受條例監管,但條例在政府行使職能上未能保障不同種族。譚舉例,2016年印裔男童Singh Arjun與華裔者發生碰撞,警員只拘捕和扣留男童,男童其後控告警方種族歧視敗訴,因法庭裁定警方調查及拘捕行動不屬於「服務」,故警權不受《種族歧視條例》約束。
譚認為,條例漏洞令受害人無法透過平機會或其他途徑投訴,而政府內的《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只屬指導性質,未能涵蓋所有部門,相較其他3條涵蓋政府行使職能的歧視條例,譚質疑「政府較不關心種族平等」。
實習記者 黃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