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大學電機電子工程系前副教授張星煒早前興訟勞資審裁處,向港大申索有薪年假及損失,勞工處亦向港大發兩張傳票,指港大遲於張星煒的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張逾10萬元年假薪酬。港大昨承認兩項未有依期支付年假薪酬罪,被判罰款1萬元。 案情指出,張星煒自1990年9月受聘於港大,2017年6月退休,共累積70.5日年假,當中25.62日為按比例計算的法定年假。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法定年假薪金,惟港大未有在限期內支付。勞工處指出,早前曾為張及港大安排調解會議,港大最後同意支付張共381,940萬元。 兩張傳票指出,港大去年8月8日在與張星煒的僱傭合約終止後,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遲於合約終止後7天,支付張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及2016年9月底至2017年6月30日所應得年假薪酬,共約10.8萬元。裁判官裁定港大須就兩張傳票各罰款5000元。 【案件編號:ESS4835、4836/1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