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控辯雙方在案件開審前曾作法律爭拗,法官當時裁定法庭具司法管轄權受理案件。辯方早前爭議,在不干預原則下法庭不應干涉立法會內部事務。李官昨於判辭中指出,立法會及法庭的管轄權有不同之處,但亦有可重疊的地方,針對立法會內發生的刑事罪行,立法會可作紀律處分,法庭亦有權干涉處理。 指立會無能力處罰刑事罪行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早前陳辭時表示,申報問題屬立法會「絕對及專屬」的內部事務,法庭無權干涉。李官於判辭中反駁此說法,認為若議員的行為不當嚴重至干犯普通法罪行,法庭同樣有權可處理議員的申報問題,並指出本案中法庭有重大的制度原因(policy reason)干涉,即立法會沒有司法權,就本案而言只能譴責、懲戒或暫停涉事議員職務;李官亦質疑立法會能否符合所有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再作處分;立法會亦沒能力就該刑事罪行,作與案情嚴重程度相稱的處罰,削弱公眾對立法會的信心。 李官不認同處理本案會引致寒蟬效應,強調控方必須舉證說明相關行為不當是蓄意及嚴重,才能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故議員若因大意而沒有申報利益,並不會干犯此罪行,議員亦沒有理由因此而擔心被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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