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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高院拒案底見習大狀執業

【明報專訊】化名A的見習大律師數年前非禮14歲女生,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囚14天。A完成實習後申請成為執業大律師,雖然大律師公會沒反對其申請,其「師父」甚至認為A錯誤被定罪,但律政司持相反意見。高院昨頒下判辭,指公眾對大律師的誠信有期望,但A干犯的罪行嚴重,加上他無悔意,遂拒絕其申請。

非禮14歲女 囚14天

法官在判辭提到,2010年正就讀大學的A,被指在行人隧道內摸14歲女生的胸及抓其臀部,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成,判囚14天。他不服提上訴,甚至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不獲受理。

A其後轉為攻讀法律,畢業後他完成實習,他的3位師父皆知悉其案底,3人指A已改過自新,認為對方適合成為執業大律師。其中一人在信中表示,他閱畢原審時的謄本後,認為A是被錯誤定罪,對於A成為「不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受害人」感到可惜。

官:公眾對大律師有期望

法官表示,雖然該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但A的行為針對弱小的人,不能不被視為嚴重罪行。法官又指出,若A將來須負責檢控,或在案件中代表弱小的當事人,質疑這是否適合,甚至會削弱公眾對大律師的信心。

法官提到,近年有不少涉及法律的爭議,公眾期望大律師會作公正評論,反映公眾對大律師的行為標準及誠信有期望,不會預期大律師會有案底,遂拒絕有關申請。

【案件編號:HCMP20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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