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夫妻不用償還對方非法債務
【明報專訊】婚姻中一方舉債,即使是離了婚,另一方亦有共同承擔債務的責任,這就是傳說中的「婚姻法24條」。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增加規定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發現,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較多的夫妻聯手坑債權人的情況,即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復衡量和價值判斷後,確定第24條表述: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後來的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的法官往往以這一條為裁決依據,一些人需要為他們的前夫(前妻)的債務「買單」。針對之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此次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