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覆核案 李柱銘:釋法後應修例 非「掟人出議會」
【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和律政司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案件昨開審。政府一方陳辭時指出,4人客觀上並非真誠宣誓,即使法官宣誓時亦不可加入「梁振英下台」等字句。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反駁,本港以往容許這般的宣誓方式,若因人大釋法後推翻,政府應修例而非入稟「掟人出議會」。
政府:宣誓目的僅擁護基本法一國兩制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昨逐一指出4名議員宣誓時的不當之處(見表),指根據人大釋法、原訟庭及上訴庭就梁游案的判辭,有效的宣誓須莊嚴、真誠和不改變誓辭內容,強調增加字句以傳達超越誓辭的額外信息,宣誓即無效。莫指出,立法會議員享言論自由,但他們應清楚明白宣誓並非恰當時候表達意見,因宣誓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立法會秘書及主席也須依從憲法規定,確保宣誓機會只有一次,若議員冒險不依法例要求宣誓,則要承擔喪失議員資格的後果。
李柱銘反駁,梁國雄過往4次立法會就職時都如這次般斷斷續續宣誓,但每次均完整讀出誓辭,無人質疑;人大現時透過釋法宣告不接受香港過往容許的宣誓方式,政府應做的是修例,而非在沒有任何警告便申請撤銷議員資格,質疑政府攻擊立法會,但立法會主席及秘書長連出庭抗辯也不會。
李指宣誓失敗與拒絕宣誓分別大
李續稱,宣誓失敗與拒絕宣誓有很大分別,法庭應在非常肯定毫無疑點之下才裁定是拒絕宣誓。李又提到,政府一方指需考慮議員宣誓前後的整套言行,但事實上相關判辭沒提及議員由走出宣誓台、至下一名議員宣誓之間的所有事情,均會被視為誓辭的一部分。李認為宣誓的過程應只計算宣讀誓辭的時刻,故梁國雄宣誓前後叫口號及舉黃傘,並不受規範。
政府﹕法官宣誓亦不可喊「梁下台」
至於政府質疑梁國雄衣著有政治信息,李柱銘指立法會行管會早年通過梁國雄可穿T恤,可見莊重並無既定定義,法例亦沒列明宣誓時的態度,故即使梁舉茬坅驍},也不代表他不真誠和不莊嚴。法官區慶祥反問,是否認為宣誓須莊嚴。李回應指道德上需要,但法律上毋須,而隨時代變化,宣誓已變成儀式,形式亦不會影響宣誓是否莊嚴。
莫樹聯指出,既然法官、特首和主要官員在宣誓時不可加入「結束一黨專政」及「梁振英下台」,為何立法會議員有權這樣做。李柱銘回應指因法官並非民選,亦沒有政黨背景,情G不同,重申要褫奪議員資格,須證明他們刻意拒絕宣誓。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223-226、HCMP3378-79、81-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