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英國最高法院上月裁定,法院30多年來錯誤詮釋刑事法中的「合謀犯罪」(joint enterprise)法律原則,並釐清正確的詮釋方法,以取代30多年前由香港法院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例所訂下的法律原則。本港2011年屯門黑幫仇殺案中一名因謀殺罪罪成的被告,將以相關法律原則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將有機會決定,是否跟隨英國法院就「合謀犯罪」原則的最新詮釋。
1984年,樞密院於陳榮兆案中裁定,若甲(主犯)和乙(共犯)同意干犯罪案一(例如二人同意打劫路人),而甲在干犯罪案一的過程中,干犯了罪案二(例如殺死抵抗的路人),而乙又「預見」甲有可能這樣做,不管乙是否有此「意圖」去殺死路人,在法律上乙也干犯了罪案二。
指預見不應等同意圖
英國最高法院上月在R. v. Jogee案中裁定,樞密院在陳榮兆案中錯誤將「預見」和「意圖」兩者等同,正確的做法是把「預見」視為反映「意圖」的證據。英國最高法院認為,以往案例早已確立共犯需有意圖協助或鼓勵主犯犯罪,陳榮兆案卻偏離了這個原則,現時應重回正軌。
英國最高法院又認為,若乙與一班人行動,而他深知行動將造成嚴重傷害,可由此推斷他有協助的意圖。若事件最終導致有人死亡,乙就可能干犯了謀殺罪;但若乙只是參與暴力行動,沒有意圖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只是暴力升級後導致有人死亡,他則可能干犯誤殺,而不是謀殺罪。
本港亦將有類同案件的謀殺罪被告,就「合謀犯罪」原則上訴至終審法院。屯門黑幫新義安2011年爆發內訌,外號「郭靖」的18歲青年郭衍靖遭同門斬殺。被指奉命到場參與襲擊的被告、外號「乳牛」陳錦成向臥底警員透露,當日他趕至現場時,事主已倒地,他只以車子接同伴離開。 陪審團裁定案發時18歲的陳錦成謀殺罪名成立,判囚終身;至去年11月獲上訴庭確認裁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獲得證明書,他可藉證明書向終院提出申請,由終院決定是否給予上訴許可。
被告稱只以車接同伙離開
代表陳錦成的吳靄儀大律師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終審法院裁定:若被告在構成謀殺事主的犯罪行為中,並沒有角色,亦非鼓勵或協助的從犯,而謀殺事主的行為,亦非附生於被告與其他人所犯的其他罪行過程中,法庭能否因「合謀犯罪」原則,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吳靄儀:港法院向來重視英判例
吳靄儀指出,該案將於5月在終院進行許可聆訊,她將會提出與「合謀犯罪」原則相關的案例,包括Jogee案作為理據。她又指「合謀犯罪」原則在刑事法律範疇一直存有爭議,重點在於「合謀犯罪」的定義可延伸多遠,相信終審法院應作出裁決。她稱香港法院向來重視英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相信會慎重考慮Jogee案。
在Jogee案中,Jogee在屋外持茞~子,大聲叫主犯對死者行動,並在門前威脅對死者爆樽,最高法院認為他與主犯明顯有某些暴力意圖。最高法院認為,他參與了以傷害別人為目的之暴力行動,導致有人死亡,至少干犯誤殺罪。最高法院請控辯雙方陳辭,以決定撤回謀殺罪後重審,或是以誤殺罪代替。
明報記者 羅霜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