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控曾 捨輕取重 《侵害人身》可囚兩年
【明報專訊】七警案及曾健超案昨日下午先後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值得一提的是,律政司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曾健超襲警罪,而非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前者最高可被判監兩年,後者最高判囚半年及罰款5000元。律政司早前透露,曾健超於案發當晚凌晨3時20分,涉嫌將膠樽內的液體潑向龍和道,令多名警員被液體潑中,據悉有關液體有異味。
7名警員及曾健超的代表律師,昨未有就案件審訊的先後次序提出爭議,由於案件仍在提訊階段,七警及曾健超暫時毋須答辯,因此他們有可能仍未落實應對的「戰略」。不過,曾健超的代表大律師昨向法庭申請押後一段較長的時間,即押後至12月9日。有法律界人士估計,兩案審訊次序對曾健超作為被告及證人的可信度有重要影響,相信他希望索取較多時間,以觀察對方「戰略」,以及會否向法庭提出相關的申請。
七警料需分別委託大律師
理論上,七警案及曾健超案分別在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審理,除非七警及曾健超的代表律師在這段期間特別就審訊次序向法庭提出申請,並獲法庭命令,否則兩個法院會各自排期聆訊,不會特別遷就哪案先審。
曾健超的代表大律師麥嘉汶昨向法庭申請將案押後至12月19日,裁判官一度質疑押後期太長。反觀七警案,辯方沒有就押後的日期提出申請,裁判官將案押後至11月17日,以待轉介區院審理。
另外,七警昨日雖然同由過去曾服務警隊的大律師鍾偉強代表,但相信案件在區院正式開審時,7名被告仍要分別委託大律師代表,以防有利益衝突。法律界人士解釋,由於7人在案中涉嫌襲擊曾健超的程度及角色不同,難免有利益衝突,因此不適合由同一名大律師代表。據悉,7被告仍未落實大律師代表的人選。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