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主席張國柱指出,申請保護令是為了把兒童從危險地方帶到安全地方,不代表兒童犯罪。張認為在「連儂牆」畫花的14歲女童被判入兒童院屬「政治施壓」,警方濫用有關命令,質疑警方申請保護令的原因。有外展社工亦指出,警方有權申請保護令,但過往較少直接申請保護令。 張國柱指出,一般程序下,兒童保護令均由警方、社署或教育局等政府部門向法庭申請,旨在保護被忽略、虐待或人身安全受威脅的16歲以下兒童。裁判官在考慮是否接納有關申請期間,涉事兒童或會被判處入政府兒童院兩至三周,待社署的感化官就兒童所面對的困難及危險,以及其周遭的人物等作出調查,撰寫感化官報告;若裁判官考慮有關報告後,認為涉事兒童確實需要保護,則會正式判處入兒童院。 外展社工﹕過往要求申保護 警不理會 張國柱形容事件是政治施壓,指警方的保護令申請與條例中所指免受兒童受襲或權益受損害的依據完全不吻合,裁判官或因資料不完整,在「寧可殺錯,不可犯錯」的心態下暫判女童入兒童院。 外展社工倫智偉表示,過往警方較少直接申請保護令,「我們前線有很多個案,想叫他們申請(保護令),警方也不會理」。他舉例,過往警方巡查酒吧時,若發現未成年人士,「很多call父母來接便沒事,很少會直接申請保護令」。他說,警方一般會先把個案轉交社署評估跟進,今次直接申請禁制令,變相是強迫法庭把女童收押入兒童院。 2014年11月底,一名14歲少年在警方清理旺角路障時被捕,事後被申請兒童保護令,其父母反對有關申請,法庭將於本月12日處理其申請,其間控方不反對少年繼續由父母照顧。該少年向本報指出,除了參加7月2日的預演佔中,以及在旺角清場期間一共兩次被捕,過往未有其他被捕紀錄,與家人關係更是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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