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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第一巨貪」張新華判死

【明報專訊】被媒體稱為「廣東第一巨貪」的廣州市白雲農工商公司(國企)前總經理張新華(圖)因貪污受賄罪,周三早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死刑。

法院宣判,張新華犯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張新華稱自己「罪不至死」,揚言要上訴。據悉,張新華貪污受賄多達3.4億元(人民幣?下同),涉貪金額在廣東省無人能出其右。

貪3.4億 揚言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新華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在國企改製過程中通過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等手段將巨額國有資產轉為個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所有,貪污國有資產價值近2.85億元,個人所佔股份折合7227.5萬元;利用擔任有林公司、白雲公司、廣田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根據張新華所利用的職務便利、涉案資產的性質,張新華收受江逢燦、遊德武、何澤明、楊悅宏賄送的財物共5680萬元、730萬港元,構成受賄罪。張新華收受梁傍遠賄送的3529.5萬港元、何澤明賄送的450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判決,張新華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法庭認定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數罪並罰,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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