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變性手術禁改性別 終院裁違憲 官指施加「不可接受嚴苛負擔」 入稟人:亞洲跨運分水嶺
【明報專訊】兩名跨性別男子擔心手術風險,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下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被拒,約6年前入稟挑戰政策。經歷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敗訴後,終審法院昨裁定跨性別者勝訴。判辭表示,入境處以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必要條件屬違憲,對跨性別者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將他們置於兩難。獲勝的跨性別者謝浩霖表示,本案勝訴是香港性別平權很大進步,形容為「遲來的公義」,未來平權路仍遙。
因健康沒做完手術可豁免
顯示非唯一標準
兩名上訴人Q和謝浩霖均為生理女性,但自我認同為男性。判辭稱,兩人經歷荷爾蒙治療、「真實生活體驗」等性別過渡階段,已取得男性身體特徵,按醫生評估不必進行其他外科手術。不過,本港政策要求跨性別者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如切除子宮和構建人造陰莖方可更改性別,兩人身分證上仍是女性。
倡可要求交醫學證明
上訴方力陳,性別重置手術具高度侵入性,會侵犯跨性別者在《香港人權法案》下不受殘忍對待的權利。入境處一方提出3項理據,包括手術是更改性別唯一客觀標準,均被駁回。終院稱,手術對跨性別者無醫學需要,而且根據保安局人員誓章,如市民因健康原因沒完成手術,可酌情豁免,反映手術非唯一標準。除了手術,終院認為政府可採用其他準則,例如要求申請者呈交醫學證明;證據顯示申請改性別的跨性別者不算多,若部門逐一檢視個案,不會構成行政負擔。
處方舉事故救援為例 官指牽強
入境處曾指出,若政府不採納手術為更改身分證性別的標準,會對前線執法者和醫護人員造成困擾。處方舉例,假設香港發生輻射事故或核攻擊,可能有人替傷者脫衣清洗污水,一旦傷者外貌打扮和身分證性別不符,雙方會尷尬。終院質疑此例子非常誇張和牽強,與本案議題沒現實關係,很難想像市民遇上緊急事故會被要求出示身分證,或者男救護員會拒絕向女傷者施救。
廢「女跨男」須完成手術規定
終院又稱,大多數情G是跨性別者外表和身分證性別不一致造成混淆,而非跨性別者生殖器官引起問題,例如以男性打扮示人的跨男進入女廁,其他女子或驚慌,但跨男進入男廁則不會引起別人注目。總括而言,終院認為入境處以性別重置手術為更改性別的標準,沒在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之間平衡。終院強調,政策的後果就是將上訴人Q和謝浩霖等人置於兩難,要在侵犯私隱和動手術之間抉擇,裁定上訴得直,頒令廢除「女跨男」的跨性別者要完成手術才能更改性別的規定。
謝浩霖在裁決後稱,現在可過正常生活,到健身房使用運動器材而不會受辱,計劃預約申領新身分證。他相信本案是亞洲跨性別運動的分水嶺,但形容是「慘勝」,一開始便不應發生。
【案件編號:FACV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