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鍵字:新界原居民 Indigenous inhabitants of the New Territories
■《基本法》相關條文
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什麼是新界原居民?
英國與清廷1898年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英國租借新界(九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地區)99年,當時港英政府給予新界原居民特別待遇,盡力保存原居民習俗。
據本港《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原有鄉村」指1898年已在香港存在的鄉村,並獲地政署長根據條例所信納;「原居村民」指上述「原有鄉村」的居民或其父系後裔。新界原居民多集中於元朗、粉嶺等地。
■鄉事派指丁權為合法傳統權益
已故鄉議局主席兼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劉皇發為爭取原居民權益寫進《基本法》,1986年撰寫《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及傳統習俗之歷史淵源》,列出原居民在港英政府下的8項權益,包括興建丁屋、搬遷享特惠賠償等,俗稱「劉八條」。
終審法院2000年12月22日就布袋澳村和石湖塘村個案裁定,非原居民應享有權利參選村代表選舉,當中對於「合法傳統權益」界定範圍為財產權益,例如原居民擁有的某些物業可免繳地稅及差餉等,但不能推論派生至政治權利,如村代表參選舉權的壟斷。
■什麼是丁屋政策?
俗稱「丁屋政策」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1972年起實施,允許年滿18歲、父系源自「原有鄉村」的男性原居民(男丁),一生可向地政總署申請一次在其所屬鄉村的土地建造一所丁屋自住,毋須向政府繳付地價。發展局資料顯示,政策實施以來截至2020年12月底,政府共批出44,392間丁屋。
■終院裁丁屋政策合憲
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原居民在其私人土地以「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官地申建丁屋則違憲。與訟各方上訴,上訴庭2021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同樣合憲,終院2021年11月裁定整個丁屋政策均屬《基本法》第40條訂明的合法權益。
■套丁爭議
丁屋政策備受爭議,政府2021年4月稱過去3年接獲1194宗涉嫌「套丁」投訴及轉介個案。「套丁」即非法轉讓丁權。新界原居民的男丁若申請興建丁屋,須自己擁有土地。不少男丁「有權無地」,有人或會與發展商合作,發展商先把土地轉名予男丁,男丁向地政總署聲稱自己是土地業權人申建丁屋,丁屋建成後歸發展商所有,過程中男丁可獲發展商支付「賣丁」費用。
發展局表示,2016至2018年地政總署接獲1451宗涉嫌「套丁」舉報個案。經地政總署初步檢視後,至少133宗已獲轉介到執法部門刑事調查。2015年11月12名新界原居民涉「套丁」予發展商,非法轉讓丁權,裁定串謀詐騙等罪成,判囚兩年半至3年,各人上訴。
(本刊發表的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公民學堂 第0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