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辯方:收錢不代表成立社團
【明報專訊】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違《社團條例》案,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繼續結案陳辭,指組織收取金錢或社團費,不應被視為在港成立了一個社團;再者612基金是籌款,有別於收取金錢,控方不能指稱612基金首次開記招便屬基金成立日;即使基金被裁定為社團,秘書施城威只是受薪僱員,不曾簽署信託契約,更須事事向信託人匯報,稱不上為成員,更不會是控方指稱的社團幹事。
6名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代表許寶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社團條例》第27條在1992年被廢除,令不少市民質疑會否跌入條例適用的組織而須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反問會公開演出、三人組成的三重奏樂隊又須否註冊;李提到,條例第四條指出,若社團在港收取金錢或社團費則當作在港成立,質疑條文有誤導之嫌,法庭亦須考慮組織的宗旨。
指基金秘書受薪 非社團成員
代表施城威的大律師梁晴怡陳辭,假設612基金被裁定屬社團,施城威只是受薪僱員,他不但無份簽署信託契約,他所走的每一步都須得信託人同意,亦須向信託人匯報工作,顯然與各信託人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
梁表示,即使控方稱施城威曾註冊公司處理基金財務,屬612基金即「社團」的一部分,但是控方不曾闡述為何施城威屬社團幹事,在辯方立場而言,施城威連成員都稱不上,更何况是社團幹事。
鑑於天文台昨午改發八號烈風或暴風信號,控辯各方另預留本周六(5日)開庭再續。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