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案5被告罪成 官指播謠猛於煽暴 稱現時政治形勢須維護國安 煽動刊物罪限制言論屬必要
【明報專訊】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人因出版《羊村十二勇士》等繪本,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昨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於判辭中指出,推翻政府不止可用暴力,散播謠言「是比直接煽暴更有效的武器」,指繪本具煽動意圖,「非單源自文宇,而是文字在兒童腦海中的效果」。對於辯方質疑控罪不合憲,判辭形容現時政治形勢表面平靜但內堣狟苤A有必要維護國安,裁定控罪合憲,發布煽動刊物罪限制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實屬必要」。案件押後本周六(10日)求情及判刑,各被告繼續還押。
被告依次為工會時任主席黎雯齡、副主席楊逸意、秘書伍巧怡、司庫陳源森及委員方梓皓。5人去年7月22日被捕,還押12至13個月。被告聞判冷靜,散庭時向旁聽席揮手,有旁聽者揮手回應,並稱「加油」。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在判辭中回應辯方控罪不合憲的爭議,指出香港在2019年經歷長久社會動亂,逾萬人參與暴動,宣揚港獨及自決,顯示他們不認可中央對特區的主權。雖然社會已平靜,但暴亂者只是走向地下,形容政治形勢「表面上平靜,但內堣狟迮L常」,有必要維護國安,防止暴亂再次發生,以維持憲制秩序及保障巿民的福祉。故裁定控罪合憲,發布煽動刊物罪限制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實屬必要」。
辯方爭議「引起憎恨」空泛
官稱字眼意思顯而易見
《刑事罪行條例》列明的「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政府的憎恨、藐視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不依循合法指示等。辯方亦曾爭議「引起憎恨、藐視、惡感、不滿」的意思空泛,巿民難以理解。
郭官稱字眼的意思顯而易見,是一般人日常經歷的感受,足以讓法庭透過客觀事實,判斷犯案者有何主觀情緒,或會引起他人什麼感受;加上定罪要素是犯案者的「主觀意圖」,他必然知道發布刊物有何意圖,若某人僅指出政府施政失當,「他根本毋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另外,辯方爭議煽動意圖應限於煽動暴力或社會動亂,並引用在1996年通過的立法局草案,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的條文,將煽動罪限於煽動暴力,惟草案通過後一直沒有生效。辯方冀法庭作「補救詮釋」,若被告無意煽暴,應判無罪。
反駁辯方指煽動限於暴力:
散播謠言比直接煽暴更有效
郭官反駁,當時沒有實施修訂草案,是因為現行法例已有煽動暴力的元素,毋須另外增訂。郭官認為煽動罪的立法原意,是限制破壞政治社會秩序的行為,惟在現今社會,不止暴力能推翻政府,散播謠言、仇恨和假消息,「甚至是比直接煽暴更有效的武器」。加上國安法亦訂明,可以在沒有使用暴力下分裂國家,煽動罪作為分裂國家罪的「前奏」,不應限於煽動暴力,否則違反國安法的原意,故不同意辯方的詮釋。
至於3本繪本的內容是否具煽動性,郭官認為繪本閱讀對象包括4至7歲的兒童,而最大問題在繪本結尾表明故事為真實事件,善良的羊群代表兒童讀者,傷害羊群的邪惡灰狼則是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郭官分析繪本內容,認為出版者明顯拒絕接受香港回歸後的憲法秩序(見右表),裁定3本繪本具煽動意圖。
指繪本煽動意圖不止源自文字
「而是文字在兒童腦中效果」
辯方曾力陳,繪本結尾設開放問題供兒童回答,例如有人會回應與狼搏鬥,有人會選擇躲起來。郭官指說法虛偽,認為故事以特定方式引導讀者思維,讀者只是被引導之下,回答所謂的開放答案。當中危險之處在於兒童以為心埵閉Y種想法,而不知道想法被人灌輸,因此3本繪本的煽動意圖「並非單單源自文宇,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
5人否認控罪受審,是1997年後首宗串謀發布煽物刊物罪的審訊。
【案件編號:DCCC 854/21】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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