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2009年廢煽動罪 印度最高院月前凍結
【明報專訊】普通法制中的煽動罪源於英國,當地國會於2009年通過廢除煽動罪,英國政府當時指出,保留煽動罪的國家以該法打壓異己及限制新聞自由,煽動罪已不合時宜,應予廢除。
煽動罪早在1661年成為英國法律,當時批評國王或政府的言行、刊物、文字可被視為叛國,依例初犯可削耳,重犯者甚至可被判處死刑。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在1977年建議廢除。
翻查資料,英國最後一宗煽動意圖案件是1991年的R v. Chief Metropolitan,當時案例證明需挑起暴力意圖才能構成煽動罪,2002年本港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推銷《基本法》23條時也曾引用該案,力銷立法不會導致以言入罪。
學者:條文含糊 違公民權公約
部分前英國殖民地如馬來西亞及新加坡,則至今仍保留煽動罪。另一前英國殖民地印度,其最高法院今年5月裁定將煽動罪凍結,直至政府完成檢討。
專門研究亞洲法制的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Andrew Harding向本報說,煽動罪是英帝國遺留產物,以非常含糊法律條文,控制任何反殖元素。Harding說:「煽動罪肯定違反(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侵害言論自由。」他以馬來西亞煽動罪中的「煽動傾向」為例子,指出只要有「傾向」引起對管治者或政府的憎恨、藐視或叛離已可入罪。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