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安為由拘201人 兩成涉煽動 立23條煽動罪料加辣 江樂士倡可囚終身
【明報專訊】國家主席習近平上周主持新政府就職禮,發表講話時強調要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多條維護國安法例立法料為新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基本法》第23條立法,填補《港區國安法》未覆蓋之處。國安法生效兩年,警方指截至6月30日,201人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被捕。據本報統計,其中至少44人涉只違《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罪,沒有牽涉其他罪行,佔21.9%;今年被檢控的21人中,無一被控違反國安法,逾六成被控煽動罪(見表)。
保安局長鄧炳強已預告,制訂23條時會一併檢視《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名。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港大法律系前教授戴大為均預料,23條立法後煽動罪刑罰會「加辣」;前者倡煽動罪與分裂國家罪「看齊」,即最高囚終身;後者則憂慮23條立法欠缺人權保障。
明報記者 譚希琳、梁敏琪、余卓祈、林勵、施晉宇
保安局回應指出,據23條規定應立法禁止的7類行為中,現行本地法例僅涵蓋部分行為,國安法則涵蓋其中兩類,故有需要完善;局方會制訂有效和務實的條文,以應對有關過去、現在和將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至於引用煽動罪會否對言論自由構成影響,保安局表示,危害國安的行為可造成嚴重後果,執法部門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執法,律政司在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下,才會提出起訴。
羊村案判辭界定煽動採嚴格保釋門檻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出7項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政府的憎恨或藐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等,首次定罪可囚兩年。條例自1970年代起多年未被動用。國安處於2020年9月以煽動文字罪,檢控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至去年12月,3名終院法官在拒絕羊村案被告保釋(案件明日開審)的判辭中,界定該案煽動控罪內容涉危害國安行為,應採嚴格保釋門檻。同月,「立場新聞」前總編輯及署任總編輯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涉《蘋果日報》案的7人亦遭加控同罪。
江樂士:煽憎恨是煽暴一種
江樂士(Grenville Cross)認為,煽動罪中列明引起對政府或司法的憎恨、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等煽動意圖,亦是煽動暴力的一種,故日後23條立法,沒必要強調煽暴元素。
江樂士續說,即使律政司不常使用煽動罪,亦不會減損其效力,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總有不能踰越的紅線」;他反指煽動罪刑罰過輕,阻嚇力不足,建議與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看齊」,即最高囚終身,最低為少於3年監禁或入教導所、勞教中心等刑罰。
現刑事例7煽動意圖 戴大為:5屬言論自由應受保護
戴大為(Michael C. Davis)分析,當局過去「忌諱」檢控煽動罪侵犯言論自由,會受司法覆核挑戰,故一直未曾提控。自國安法生效,他認為案件是「以言入罪」,認為當局似乎「視國安法凌駕基本法」,起用煽動罪追究在國安法生效前發生的行為。他指出,各國皆會訂立國安法,但會遵守國際間認可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即須證明犯案者旨在煽惑「即時或極有可能發生的暴力行為」,惟審視本港法例訂明的7項煽動意圖,他認為僅兩項屬煽動暴力或違法行為,其餘5項意圖則屬言論自由,認為應受保護。他觀察近期大部分煽動罪被告,認為被告展示一些口號博取關注,應不會有人認真看待而受煽動。
2003年的23條立法,原定以「煽動叛亂」罪取代煽動罪,並列明控罪限於煽惑他人干犯危害國安或參與公眾暴亂的行為。戴大為相信當局會將該立法框架「拋諸腦後」,又預料23條立法後,煽動罪刑罰將與國安法相仿,憂會損害人權。
葉劉:「危國安只涉武力」過時
前保安局長、現屆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表示,「危害國安只是牽涉武力」的看法已經過時,現時很多方法都能危害國安,包括散播假消息及密謀顛覆政權等,認為23條立法要與時並進。她形容煽動是「以言入罪」的看法是過度簡化,認為言論自由毫無限制的概念存有誤會,一旦涉及危害他人或國安,當局就有責任規管。她指現時煽動罪罰則過輕,應與國安法4類罪行看齊。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