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社服令3年 毋須披露定罪
[2017.09.22] 發表
【明報專訊】社會服務令是供被定罪者做指定時數無薪工作以彌補所犯過錯。按社署資料,法庭可向14歲或以上干犯可判囚罪行者判社服令,服令者在感化主任督導下須於12月內完成不超過240小時無薪服務工作,以補償社會及協助違法者康復。
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社會服務令主要規定刑事罪犯做對社區有益的無薪服務,包括在醫院、慈善機構、教育、文化或康樂等機構工作,亦會在政府或公共機構工作,例如在圖書館包裝圖書、剪草、清潔公廁及髹油漆等。根據法例,完成社會服務令起計3年後,相關定罪會被視為喪失時效,罪犯者毋須披露該定罪或命令,除非需要申請指定職位如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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