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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法庭審案與立會調查難類比

【明報專訊】本身是執業律師的立法會UGL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周浩鼎,以其老本行作例子,指梁振英修訂呈交的UGL委員會文件內容,就如在法庭打官司前控辯雙方商討案情撮要(brief facts、agreed facts)內容一樣。

大律師、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批評,周浩鼎身為調查委員會副主席,職責是代表香港人調查梁振英,而非為梁「做楨野替s通」,又稱周在沒有事先知會委員會前,私底下與被查者「通水」,並將其改動照單全收,破壞調查獨立公正。

立會兼調查裁決 立場不應搖擺

根據相關條例,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可算是集法官及陪審團職責於一身,雖然委員會對調查項目不會有預設立場,但某程度亦有警察調查、控方檢控及陪審團的角色,委員會在調查後會裁決。而真實的官司中,法庭的分工較清晰:法官屬中立,警方調查案件並拘捕疑犯,由控方檢控,辯方則為被告抗辯,陪審團負責裁決。

真實官司中的「brief facts(案情撮要)」是控辯雙方就認罪的被告而同意的案情,「agreed facts(雙方同意案情)」是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時,雙方就不爭議的事實而作出。

不過,委員會角色正如上述所指並非如法庭審訊般清晰,委員會雖集合不同的角色,若有委員一時想當控方、法官及陪審團,一時又想當梁振英的辯護律師,便易產生角色混淆。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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