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為保障在警署羈留者及他人安全,《警察通例》清楚列明對警務人員在搜查疑犯及巡視羈留室的要求。今次疑犯死亡,其搜查及巡視程序成為事件關鍵。據了解,秀茂坪警署內有多個羈留室,每室各有一張石H及一座蹲廁,配以一張毛氈。過往警署會安排指定警員長時間在羈留室內站崗,監視內部情G,但近年資源增值及警署更新羈留設施後,已改由閉路電視24小時監察,值日官及當值警員每隔一段時間「巡倉」及「睇樓」,每次巡視須作詳細電腦紀錄。 搜身方面,根據通例列作三級制:一級是「無需脫去衣服」、二級是「脫去衣服」如大衣及上衣等;三級是「脫去內衣」即脫去遮蓋其私處的衣物。據資深前線警員指出,在報案室內的臨時羈留室,被羈留者已要接受搜身,至完成調查程序或晚上進入正式羈留室前,要進行俗稱「打包頭」的手續,將眼鏡、皮帶、手表、電話、鞋帶及襪等物品均需交由警方保管,「基本上進入羈留室時,只餘衫褲等適當衣物」。 疑犯在羈留期間,按通例當值警員須每隔約25分鐘巡視羈留室一次,俗稱「睇樓」。由分區警署警長擔任的警署值日官,亦要每小時仔細巡視,並作電腦紀錄。 另據內部通例,警署值日官搜查前,須按羈留人士所犯罪行、刑事紀錄、展露暴力的程度及言行舉止、是否有自殘紀錄或表現自殺傾向等方面,考慮搜查的範圍。據知,如疑犯有自殘或逃走的可能,警方將他列特別視察(special watch)類,需派警員在羈留室內近距離駐守視察,但今次事件中疑犯未被列作特別視察類別。 前線:非涉藏毒謀殺 不會剝光豬搜身 有前線人員指出,《警察通例》同時列明搜查範圍須視乎個別情G,「不應例行地搜查」,以免有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搜查,故警員一般不會貿然作「剝光豬」式搜查。據了解,除非事涉藏毒或謀殺等,一般不會要求「剝光豬」搜身,而相信今次警署對疑犯搜身是毋須脫去內衣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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