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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松泰沒有律師代表,他於庭上稱他未有時間確認文件,加上公眾假期令他無法諮詢律師意見,故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其獲取法律意見及索取文件。鄭離開法院時有大量示威者指罵他「辱國辱港」,他未有理會。(郭慶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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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鄭松泰辱旗案 控方稱「玷污」等於「不尊重」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熱血公民主席鄭松泰去年在立法會會議點算法定人數時,將建制派議員^上的國旗及區旗倒轉,涉「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被捕,案件昨提堂。控方指控罪中的「玷污」即指「不尊重、羞辱」(Dishonouring) 的行為。

團體庭外持國旗區旗示威

約30名「同心護港」成員在法院外手持國旗、區旗示威,要求罷免鄭松泰議席,並稱當局應將鄭及熱血公民成員列入「恐怖分子行列」。鄭進入法院時被多名示威者指罵,有人更企圖衝向他但被警員阻止。鄭暫毋須答辯,獲准以1000元保釋,案件押至下月16日再訊。

控方將召議員警員作供

鄭松泰沒有律師代表,他於庭上稱他不確定文件是否已齊全,加上長假期令他無法諮詢律師意見,故申請將案件押後。據了解,控方將傳召立法會議員及警員出庭作供,庭上亦會呈上當時的錄影片段。

控罪指出,鄭松泰(33歲)於去年10月19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控方引用終審庭吳恭劭案中的觀點,指控罪中的「玷污」(Defiling)即指「不尊重、羞辱」(Dishonouring) 的行為,而本案鄭公開且重複地將國旗及區旗倒轉,行為具侮辱成分。

回歸後首宗侮辱國旗爭議發生於1998年,遊行人士吳恭劭及利建潤在遊行期間,高舉破爛且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被捕,罪成被判自簽4000元及守行為1年,二人上訴得直後,特區政府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政府得直,判辭中指國旗代表國家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香港有合法權益保障國旗及區旗。

【案件編號:ESCC1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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