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問題1:現行司法制度不能保護弱者?

[2016.10.27] 發表
社福界團體就康橋事件在社署總部樓下集會抗議。

【明報專訊】事主X因中度智障,不能獨立生活而需入住該院舍。資料亦顯示,張健華在2002至2004年因涉嫌非禮兩名嚴重弱智女院友而被起訴,但裁判官認為兩名女事主的供辭前後矛盾,加上沒其他物證,故判張無罪兼能取回訟費。

這次張健華在非法性交案獲撤控,引起爭議。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表示極度憤怒,認為女事主智力僅8歲,未能應付盤問,期望律政司檢討相關法例及審訊程序,否則每次出現類似情況都告不入。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對撤控決定「極度失望」,指今次事件顯示即使環境證據指涉事院長有與院友非法性交的可能,但「在現行法例程序下,仍不能全面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司法權利」,敦促律政司及立法會檢視法律漏洞或盲點,保障弱能者的權益及彰顯公義。

保護易受傷害證人現行措施

智障者屬「易受傷害證人」(vulnerable witnesses),律政司稱一般會優先處理相關案件。1993年,香港發生一宗聾啞智障少女涉嫌被性侵犯案,審訊因女事主精神創傷而腰斬。當時王見秋法官領導跨部門工作小組,於1994年制定「協助弱智人士在法庭作供」17項建議,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參與審訊程序及出庭作供。建議包括證人作供可運用雙向閉路電視(證人通過電視聯繫作證,毋需直接面對被告和其代表律師)、接納警方錄影供辭為呈堂證供、如涉案弱智人士無法承受正常審訊程序,證人可在裁判官面前錄取誓章口供等。不過,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這些建議只限上庭時,若事主不能上庭,依然得物無所用。

弱者未受保護成因一:法例改革步伐慢

為智障者錄取口供有一定困難。法律改革委員會2009年11月就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的門檻作修改建議,但政府一直未落實。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指出,如有關建議已被政府接納,此案最少有足夠證據審訊。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有關改革步伐緩慢,目前對智障者作供的要求太嚴,使不法之徒得以利用智障者難以上庭指證的弱點而脫罪,他將約見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要求加快改革。

傳聞證據

根據法改委報告書,「傳聞證據」意思是「甲告訴法庭乙曾經對他說過些什麼」。現時除非是屬於多項普通法或法定的例外情況,否則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不得接納傳聞證據,主要是因為證據是由他人以轉述方式向法庭提出,故與訟的另一方無機會透過盤問原陳述者以驗證證據的可靠度。

法改委建議賦予法庭酌情決定權,在信納「有必要」(如聲述者不適合作為證人或已死亡等)接納傳聞證據,以及信納傳聞證據屬「可靠」的情況下接納傳聞證據。澳洲和英國等實施普通法的國家,審理涉及精神無能力者案件時,若符合一定條件會接納傳聞證據。

成因二:成年智障者家屬無權提起訴

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的智障者,家屬或照顧者可向監護委員會按《精神健康條例》申請監護令,以助智障者在醫療、財政或監管的安排上決策。但目前監護令不適用於司法程序,即事主X的家屬,不能為事主作出控告前院長的決定。

改善建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E條容許由裁判官向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錄取書面供辭,同時容許錄取書面供辭時,由另一方的代表律師盤問事主。大律師黃瑞紅指有關安排原意是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免他們庭上作供而造成傷害,但《條例》容許他們接受盤問,做法荒謬,建議當局研究透過修例,大幅限制此程序的盤問過程,如只容許對方律師向裁判官提交書面問題,由裁判官代為盤問。

張超雄則建議研究參考外國做法:(1)由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代替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出庭作證;(2)辯方律師預先交問題予法官或第三者於出庭前的交叉盤問環節代為發問,以減低受害人壓力。

◆問題2

社工註冊制度有漏洞?

涉案時張健華是註冊社工兼康橋之家院長,此前他在受資助機構任職,1998年因紀律問題被解僱,2004年捲入非禮智障女院友案件。社福界質疑他「早有前科」,涉多項違反專業操守的案件,為何仍未被「釘牌」及沒有受任何紀律程序調查?社工總工會敦促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跟進張的社工資格。本身是註冊社工的立法會議員鄺俊宇發起網上聯署,要求社工註冊局展開紀律聆訊,不足兩日有超過10萬人簽名。

未續社工牌 現機制無法追究

聲言自己「無辜」的張健華受訪時稱2014年案發後不獲准保釋,被扣押了約7個月,自己2015年起沒有再為社工牌照續期。按社工註冊局資料,張的社工牌「尚待續期」,社工總工會會長葉建忠表示,

爭議:社工註冊局「無牙老虎」?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所有社工需向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申請註冊,才能獲得專業資格,並需每年申請續期。註冊局制訂《工作守則》及相關《實務指引》,守則列明註冊社工應持守專業的價值觀和操守、不應與服務對像有性接觸等。社工如涉嫌違反專業操守,註冊局可進行聆訊,嚴重者可註銷註冊,且不得再自稱為社工。但相關程序嚴謹,處理過程往往曠日持久。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華指出,社工註冊局自成立後,一直被業界批評是「無牙老虎」。

◆問題3

社署制度及監管

康橋之家是殘疾人士院舍,負責監管及發牌的政府部門是社會福利署。但康橋之家事故頻生,為何能營運多年?

涉事院舍憑「豁免證明書」營運

香港截至2016年10月1日有310間殘疾人士院舍,當中只有59間獲社會福利署發出正式牌照,其他251間只獲發「豁免證明書」(俗稱臨時牌),但可不斷續期,康橋之家便是其中一間。

根據社署網頁,豁免證明書主要供《殘疾人士院舍條例》2011年11月生效前已存在,但未能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殘疾人士院舍申請,旨在給予時間改善,以符合發牌規定和標準。發牌制度2013年6月10日實施,該日或以後開設的殘疾人士院舍,則只可申請正式牌照。張健華與其他人在1997年合資開設康橋之家,至今只持豁免證明書營運,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爭議1:政府無配套 允院舍不斷續期

政府早於1996年已定立《安老院條例》,發牌規管私營安老院,然而《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的發牌制度2013年才全面落實。理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華於報章撰文,指出法例實施後大量院舍未符法例要求,但若依法取締不合規格的院舍,政府沒有任何政策配合,以接收原來的服務使用者。因此,社署只能批出豁免證明書讓暫不合規格的私營院舍繼續經營,並要求改善。

涉事的前院長張健華2004年及2014年兩次涉及風化案,但2015年10月康橋之家仍然獲續豁免證明書,為期18個月。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未有正面回應做法是否恰當,稱「大家要分開來看這兩件事」,又表示申請發牌的時候,一定要持牌人提供足夠的資料以查其背景,明言「將來這方面要求的水平一定要更嚴格」。

社署發言人表示,持豁免證明書營運的康橋之家,2013年4月至今共接獲9宗投訴,並無涉及性侵犯的投訴。2015年至今社署牌照處曾就管理、保健照顧等事宜向其發出4封警告信。2016年8月,一名智障及過度活躍的14歲男童在康橋之家3樓墮斃,社署事後突擊巡查和調查院舍,發現人手安排及特別照顧服務上未符要求,兩次發出糾正指示,惟康橋之家未能改善。

2016年10月20日,社署向康橋之家發信,表明有意撤銷其豁免證明書,為《殘疾人士院舍條例》2011年生效以來首次;但強調決定與前院長涉非法性交案沒直接關係,稱會確保79名受影響的院友有妥善住宿照顧安排。康橋之家董事局稱接納決定不作上訴,並就事件道歉。

爭議2:《條例》多管院舍行政和設備

規管院舍的《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及《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大部分條文均針對院舍的行政和實務,包括建築物設計、消防安全及防火措施、人手安排、清潔及衛生設備等。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解釋,社署批出豁免證明書不是永遠豁免,「豁免純粹因為該些院舍不能即時做到改動工程,跟其質素和服務表現是沒有關係的。所以如果表現或質素不好,我們一樣會採取措施,甚至可以不讓其經營」。

爭議3:事故報告只供巡查時用

院舍發牌規定主管必需設立和保存一套紀錄系統,讓牌照處巡查時檢視。院舍亦必需在特別事故發生後3日內向牌照處報告,包括住客不尋常死亡、住客失蹤及報警求助、院舍內證實或懷疑有員工虐待住客事件等。

至於投訴紀錄,《守則》訂明院方應記錄住客或其他人就院舍的管理或營辦作出的口頭或書面投訴,以及為此而採取的補救或跟進行動。但以上紀錄只需存放在院舍內,以供查閱。

◆反映問題:宿位嚴重不足

根據社署數字,全港目前共提供約16,700個殘疾人士宿位,分別為政府津助院舍、民間機構營辦的自負盈虧院舍及私營院舍3種;其中殘疾人士輪候津助院舍時間可長達十多年,以中度弱智個案為例,平均需8至13年才能「上院」。

此外,院友遭虐待事件也時有所聞,揭示私營殘疾院舍監管不足。不過,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主席李芝融表示,在宿位短缺情況下,不少家長覺得沒有選擇,即使發現院舍有不理想的情況亦傾向選擇忍受。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質疑,宿位數量嚴重短缺,政府無法承擔院舍「釘牌」或停業後果,所以一直無決心取締有問題的院舍,令殘疾人士需「屈就」不合規的院舍。

改善建議

檢討《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多規管院舍的「硬件」,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要求重新檢討《條例》,同時要求社署定期公佈殘疾人士院舍的特別事故報告,包括意外紀錄、住客死亡紀錄、院舍投訴紀錄,以及有否性侵或性騷擾紀錄,讓公眾監察,保護殘疾人士。張建宗則表示社署對修例一直抱開放態度。

續牌條件納負責人操守要求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行政總裁蔡海偉表示,應提高對院舍院長的要求,如要由註冊護士及社工出任,並建議把對負責人的要求納入續牌條件之一。他表示有性罪行紀錄者不宜擔任院長,亦建議加入查冊制度,讓公眾查閱負責人資料。現時大部分持豁免證明書的殘疾院舍均為硬件未達標,他認為給予寬限期合理,但若負責人的個人表現未如理想,則應考慮除牌或引入懲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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