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妨害秘密罪上訴駁回
[2014.12.23] 發表
【明報專訊】台灣富二代李宗瑞被控迷姦偷拍多名女子案,高院二審重判囚79年7個月,其中妨害秘密罪裁定合併執行3年2月徒刑,他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強姦罪目前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
李宗瑞被控自2009年起在到台北市夜店認識女子,其後對34名女子包括知名藝人、模特兒等下藥迷姦偷拍,台北地院一審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他18年6月徒刑。
15個妨害秘密罪判3年10月徒刑;恐嚇判拘役40日,另賠償12名被害人共新台幣1435萬元。
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李宗瑞對20名女子犯案,依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以及妨害秘密罪,判他應執行79年7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2745萬元。
因妨害秘密罪部分,高院裁定合併執行3年2月徒刑,李宗瑞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李宗瑞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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