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郭炳江罪成收監
許5罪炳江1罪 炳聯全脫4罪哀傷離庭
【明報專訊】香港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涉嫌收受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及郭炳聯等4人,提供免租入住禮頓山「馬場景」相連豪宅及2800萬港元等利益案周五宣判,許仕仁5項罪名成立,郭炳江1項罪名成立,陳鉅源及關雄生各兩罪成立,4人即時收監,至於郭炳聯4項控罪,全不成立。他離開法庭時神情哀傷,雙手抱頭。控方擬申請取消罪成被告的公司董事資格。郭炳江的代表律師駱應淦表示,對判決感到奇怪,會提出上訴。
第一項控罪:
許仕仁身為積金局行政總監,於2000年6月7日至2003年8月13日期間,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向積金局披露,接受免租入住跑馬地禮頓山第6座20樓A室及B室;接受忠誠財務提供的港幣90萬及150萬元無抵押貸款及與新地洽談顧問合約,違反普通法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判決:8比1,許仕仁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
許仕仁及郭炳江於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串謀,使許身為政務司長時,於履行公職過程中無合理辯解下傾向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新地及/或郭炳江,以換取郭由飛騰財務以現金支票支付的港幣500萬元,違反普通法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判決:許仕仁及郭炳江皆罪名不成立
第三項控罪:
許仕仁及郭炳聯於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串謀,使許身為政務司長時,於履行公職過程中無合理辯解下傾向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新地及/或郭炳聯,以換取由新地透過許擁有的德福企業,收受港幣412.5萬元,違反普通法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判決:7比2,許仕仁罪名不成立
判決:7比2,郭炳聯罪名不成立
第四項控罪:
許仕仁及郭炳聯於2005年4月25日,不誠實地提出或使用一份為會計用途而製備的發票,而他們知道該發票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即該發票看來是顯示總額港幣412.5萬元的付款是與2005年4月至2006年2月期間的服務有關,並認同許過去13個月的卓越表現而支付,違反《盜竊罪條例》提供虛假資料。
判決:7比2,許仕仁罪名不成立
判決:7比2,郭炳聯罪名不成立
第五項控罪:
許仕仁、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雄生,於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串謀,使許身為政務司長時,於履行公職過程中無合理辯解下,傾向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新地及/或郭炳江及/或郭炳聯及/或陳鉅源,以換取來自四人透過多筆付款支付的港幣850萬元,違反普通法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判決:7比2,許仕仁罪名成立
判決:7比2,郭炳江罪名成立
判決:9比0,郭炳聯罪名不成立
判決:7比2,陳鉅源罪名成立
判決:7比2,關雄生罪名成立
第六項控罪:
許仕仁於2005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身為政務司長,於履行公職過程中無合理辯解下,沒有向特區政府申報或披露,他獲忠誠財務提供港幣300萬元無抵押貸款及多次獲每年延展還款期,違反普通法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判決:7比2,許仕仁罪名成立
第七項控罪:
許仕仁身為政務司長及行會非官守成員、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雄生,於2005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串謀,在無合理辯解下向許提供利益,即4人透過多筆付款而支付港幣1,118.2萬元,作為許作出或不作出,或傾向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新地及/或郭炳江及/或郭炳聯及/或陳鉅源的誘因或報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判決:7比2,許仕仁罪名成立
判決:7比2,郭炳江罪名不成立
判決:郭炳聯罪名不成立
判決:7比2,陳鉅源罪名成立
判決:7比2,關雄生罪名成立
第八項控罪:
許仕仁身為行會非官守成員,於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間,履行公職過程中無合理辯解下,沒向政府申報或披露,收取來自郭炳江及郭炳聯及陳鉅源及關雄生透過多筆付款而支付的港幣1118.2萬元,違反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判決:7比2,許仕仁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