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與角度﹕佔領 VS. 反佔領
【明報專訊】香港爭取普選的公民抗命,從大專及中學生發動的罷課演變成萬人佔領金鐘、銅鑼灣和旺角,單是針對「佔領」這個手法,各界已有不同意見。
◆社會對「佔領」的正反意見
正 vs. 反
正﹕
˙民眾以公民抗命方式和平表達訴求
˙通過「佔領」某些街道,對社會運作產生影響,造成壓力迫使政府聆聽民意
˙引起社會大眾對香港政制發展的關注
˙喚起市民對公民責任的覺醒,爭取一個更公平的政治制度,長遠對香港發展有利
反﹕
˙影響經濟,如商戶生意受影響、部分市民因交通阻塞而不能上班上學或遲到
˙減低旅客訪港意欲,如意大利和澳洲等國一度對香港發出旅遊提示
˙佔領道路為違法行為
˙中學、小學、幼稚園曾經停課,家長擔心學童的學業進度
■評論節錄
◆1. 時事評論員歐陽五﹕
損法治社會形象
部分學生的罷課最終演變為衝擊政總,並提前觸發了佔中……佔中藉由學生運動而始,不僅影響社會穩定,有損香港法治社會的形象,亦會給香港社會造成一些長期內在影響……以違法方式和激烈對抗態度表達訴求的「閘門」一旦打開,香港恐再難保留理性討論問題的空間。這也同時說明香港尚未實現成熟的民主主義。如何學會接受不同政見、用正當方式傳播自己的主張,這是政改議題之外,香港民主發展的另一意涵。等待這顆果子(香港政制民主發展)的成熟需要時間,更需要務實的討論、理性的姿態、合法的方式以及學識與經驗的積累。
˙解讀
時事評論員歐陽五批評佔領運動「影響社會穩定(social stability),有損香港法治社會的形象」,又擔心及後香港市民有任何訴求都會用佔領或以「違法方式和激烈對抗態度」抗爭。有「反佔中」建制派人士提出佔領運動會影響國際形象(international image),例如前港區人大代表吳康民曾撰文指出「以佔領中環、癱瘓經濟活動中心來對中央施壓」會形成亂局,有損香港的國際形象。事實上,影響一地國際形象的因素並非只限政局。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專業應用教授楊志剛在〈霧堿搌嶊漱什磣庤H〉一文中解釋,國際形象由多個元素構建而成,包括公民素質、產品、政府和管治、文化、旅遊、經濟、移民和投資等。各元素可以再細分,例如「政府和管治」之下包含領導人、自由、人權、貪污、資訊等。
◆2. 「評台」博客楊梓燁
公民抗命本質是違法
(美國政治哲學家、《正義論》作者)羅爾斯(John Rawls)認為公民抗命,就是透過公開、非暴力、違法的方式來改變法律與政府政策的社會運動。公民抗命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可以是直接的不服從,也可以是間接的不服從……(例如)通過違反交通規則去引起社會注意從而表達自己對不義之法的抗議。羅爾斯認為,公民抗命不能建立在特殊的個人利益、宗教觀或道德觀,因為公民抗命是一場公共運動,它必須訴諸那些人們普遍同意的基礎正義概念,也就是公民在社會這個合作體系中訂立的正義原則。
3. 香港中文大學通識教育部領袖培育課程副主任 (課程)梁啟智
違法手段爭民主 常見於歷史
示威者現在是透過公眾集會向政府提出要求,他們唯一的行為就是在這些地方出現,沒有帶同任何攻擊性的武器……在示威集會之前,香港人其實試過很多不同方法,和平地表達意見。例如香港政府就政治改革所作的諮詢,市民提供了124,700份的書面意見,然而當中的許多意見卻被香港政府所曲解,沒有如實反映給中央政府。今天示威者選擇以直接行動的方式表達不滿,是因為其他的方式也得不到回應……至於「無論如何也不能犯法」這說法,如果我們真的守這一條,世界上就不會有甘地、曼德拉、馬丁路德金,甚至不會有孫中山和毛澤東。用違法手段來爭取民主,綜觀歷史是正常不過。現在的抗爭更是強調和平非暴力,成敗就靠民意支持。
4.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黃偉豪
法治≠守法
「反佔中運動」錯誤理解「法治」(rule of law)的概念。他們把「法治」視作「依法治國」(rule by law)及等同「守法」,是對「法治」的曲解、貶低和矮化。「法治」是一個在法律研究及政治學中崇高的概念,真正的意義是「以法達義」,亦即是以法律去保障個人自由,以達至社會公義。因此,遵守個別法律條文,並不代表尊重及達至法治。相反,在一個沒有民主及法治的社會,法律往往成為極權及獨裁者控制社會的政治工具。在這情G下,盲目地守法反而是違反法治,使每個人均變成了奴隸。事實上,在歷史堙A奴隸制度在很多的人類社會曾是一個合法的制度。若人人堅持守法,放棄抗爭,相信在地球上的很多人均不會享有今天的自由。
˙解讀
反對佔領運動者,以至內地官媒《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的理據大多是「佔中」為違法或非法行為,影響社會秩序。以上3篇評論均對「違法」這點作出解釋和反駁。香港是法治社會,公民必須遵守法律,違法者要負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y),即被罰款或監禁等。而在解讀「示威者佔領街道」事件時,必先理解「佔領」的本質,即公民抗命或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作者John Rawls指出,公民抗命是一種透過公開但非暴力的違法行為去對抗不公義的社會政策,所以凡是公民抗命均已有「違法」的前設。在本港,這次「不公義的社會政策」被認為是「有篩選」的「普選」制度,其不公義在於欠缺公平的被選舉權(right to stand for election),影響公民的政治參與程度,以及當選者的公信力(credibility)。既然香港是法治社會,為何市民會公然作出集體違法行為?這時就要理解「違法」一詞中「法」的定義。黃偉豪指出「法治」(rule of law)和「法律」(law)的分別,認為法治是一個比法律更崇高的概念,其深層意義是「以法達義」(義即社會公義),而法律則只是規範公民行為,以維護社會安定的條文。
如一個社會沒有法治,即採用人治(rule of man,以照顧統治階級的利益為主的制度),法律就會變成被統治階級操控的工具,而非維護社會公義,此時守法只會造就更多不公義。以香港為例,佔領街道違反法例,但以公民抗命對抗不公義社會政策,並沒有牴觸法治精神。
不過,上文其中一個作者楊梓燁於〈公民抗命(二)﹕違法因此不正當?〉一文指出,的確有不少哲學家認為人有遵守法律的義務,包括不正義或對自己不利的法律,當中的表表者莫過於西方思想史上的先哲蘇格拉底。蘇格拉底覺得人不能「以暴制暴,以錯制錯」,即使法律有錯誤的判決,但人民不能像free rider(搭順風車、免費享用者)一樣,當法律有利自己時才遵守,不利於自己時就違反或破壞,「否則任何法律與體制都會失效」。蘇格拉底亦認為如果對自己的城邦法律或政策感到不滿,成年人可以隨時自由離去,決定留下的就等於甘願「簽訂了守法的契約」,變相默許當地法律是正當的。既然一個人已默許法律是正當,就不能在對自己不利的情G下背棄信約。
◆5.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兼任講師、專欄作家屈穎妍
「人海就是武器」
市民上街,表面是同一目標,但內堙A潛藏不同怨憤,大家不自覺地,把怒火燃成一線。有位警察的文章在網上流傳,其中一句,可圈可點﹕「在我們眼中,無分是否學生,只分有否犯法。」這幾天,大家愛說這幾句話﹕「韓農燒車胎你就話用催淚彈隉A我]冇武器。」什麼是武器?人海就是武器,蟻多也會螻死象,這幾天我們看到的就是這種武器。「我們只是坐荂v坐在哪堙H坐了多久?有沒有人追問?坐在干諾道中馬路中央大半天,癱瘓交通,這就是武器。今日,你舉起手、挺起胸、連成人海不斷向前踏步喊﹕「開路、開路!可恥、可恥!」那就是武器。
˙解讀
佔領運動標榜和平、非暴力,但亦有評論認為學生領頭在9月26晚「重奪公民廣場」是暴力行為,有意見更認為公民抗命本身就是具威脅、破壞性的行為。例如屈穎妍在文中指「人海」、「癱瘓交通」和示威者叫喊聲本身就是武器。她質疑上街的市民並非有同一個訴求,只是「把怒火燃成一線」。署名「屈穎妍前學生及新聞系畢業生」者撰文回應屈穎妍此文章,不認同其「人海武器論」,認為「一個群體具威脅性與否,關鍵並非在於人數」,而是示威者的行為,因此「人多即威脅」不成立,而且是一項「有罪假定」。文章又形容「小市民要表達意願,既無渠道、亦無資源,集會、喊口號成為他們最大、又最卑微的手段」。
◆外國學者﹕「佔領」促社會變革 但有局限
近年世界各地均出現不少公民抗命式和平示威運動,例如2011年美國的「佔領華爾街」運動。1960年代學運領袖、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吉特林(Todd Gitlin)接受《明報》訪問時認為,這種沒有正式組織及領袖的運動,好處是令當權者無從施壓,亦防止有人出賣運動,跟政府或企業妥協;但同時亦有局限,運動本身難以擴充,難以向社會大眾解釋理念,難以吸引不認同運動理念的人。他認為,佔領運動可透過漣漪效應(ripple effect)促進社會變革,但若欠缺正式組織架構,運動長遠來說則有很大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