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是綜援下的一項計劃,鼓勵15至59歲身體健全的綜援申請人尋找工作,協助他們增強受僱能力及增加受聘機會,達至自力更生。政府希望健全而失業的綜援申請人明白綜援是解決經濟困難的暫時措施,健全綜援申請人有責任尋找及持續工作,鼓勵應付自己及家人生活所需,減輕對公共福利的依靠。
計劃提供一站式綜合就業援助服務,包括:
1)為失業綜援申請人提供勞工市場資訊,定期面談,協助他們訂立求職計劃,以及安排工作配對等
2)為已接受上述就業援助服務的失業綜援申請人安排訓練及工作體驗
3)為最年幼子女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綜援單親家長和兒童照顧者提供就業援助服務及照顧子女的資訊
4)為15至29歲失業綜援申請人提供針對的就業援助服務
綜援設有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目的是鼓勵綜援申請人就業和持續工作,申請人每月從工作掙取的入息,部分可獲豁免計算至指定限額;而從新工作所掙取的首月入息,可獲全數豁免計算,但申請人必須在過去兩年內未獲此項豁免。
■政黨倡綜援設限期 社協反對
2013年1月,自由黨在立法會提出「優化失業綜援」動議辯論,為防有人濫用,倡考慮為健全者申領失業綜援設兩年期限,優化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下的綜合就業援助延展計劃,要求健全而未有重投職場的申領者全職每周5天、每天8小時參與社署安排的社區工作,讓他們按最低工資掙取收入,參與求職及就業培訓。
社協﹕已有審批制度把關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不支持為綜援設立期限,因現已有審批制度,申領失業綜援者須每隔兩周向社署「報到」及報告找工進度,若申請者成功就業,則取消其綜援資格,故認為加設兩年期限意義不大。
關注綜援低收入聯盟組織幹事李彥豪表示,目前大部分健全的綜援申請者雖有工作能力,但基於照顧家庭或年長等原因,未必能找到工作,綜援是他們「最後的安全網」,批評自由黨以申請綜援相等於「養懶人」是不了解基層人口狀G。
■外國有失業保險 港靠綜援支撐
立法會議員、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張超雄2009年撰文指出,香港的社會保障體系比大部分發達國家落後,當其他國家已為失業者提供多層以保險為本、救助為副的失業保險制度,香港仍僅靠綜援支撐整個失業福利系統。所謂失業保險,就是由僱傭雙方(或再加上政府)向中央戶口集體供款0.5%至2%,非自願失業者可在時限內領取相等於原來入息40%至80%的保險金。他們一般只在領取時限過後繼續失業,才會接受公共援助。與綜援的救濟性質不同,失業保險是供款式制度,除了能夠「保底」(解決溫飽問題),也有其發展性,讓失業者於較接近其原來生活水平的基礎上,在勞動市場繼續尋找可能。由於失業保險非由一般稅項支撐,即使經濟情G持續向下,政府財政負荷也不會大幅增加。
倡設失業援助金
張超雄認為香港政黨了解推動社會保險的難處,因此在援助失業者的問題上,一直只倡議設立失業援助金或貸款等短期計劃,雖然他認為失業援助金無助社保系統的可續性,但也能增加打工仔安全感。失業援助金的成本不高,當時政黨建議的方案,均設定不同限制,有的規定月入8000元以下方合資格,有的則規定必須失業3個月以上。張超雄估計,即使採用最「慷慨」的做法,即不設以上所有限制,失業援助金所涉總額也不超過24億元。
張超雄認為,失業保險牽涉社會制度改革,或需較長時間醞釀,但失業援助金卻可在短期內付諸實行,代價低而成效高。社會當然可就申領資格再作討論,但政府最少也應交出援助失業者的方案,而非只在「保就業」和「創職位」上反覆兜轉,不過,至今政府也沒有設立失業援助金,政府認為失業者需要的是一份工作,而不是金錢接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