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帶領中大遊行 青年判入教導所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9日中大畢業禮百人校內遊行,警方國安處原先控告兩男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及後改控非法集結罪。曾手持「光時」橫額及高呼「香港獨立」的男子早前認罪,昨日在區院判刑。法官王詩麗稱案情嚴重,被告帶領遊行,角色非常鮮明;又指被告屢次犯案,守法意識薄弱,判更生中心未能反映罪責及社會對不斷犯案者的厭惡,因他年紀尚輕遂判入教導所。
官指屢犯案 未反映罪責不判更生
辯方求情稱,首被告唐綽謙(現年20歲)有深切悔意,望法庭判處報告較為建議的更生中心。王官引述求情稱,在基層家庭成長的唐性格內向,患抑鬱症曾入院治療,於2019至2020年間感迷惘和精神有異,他受同輩排斥和缺乏自信下犯案。
王官判刑時稱,案發前一年正值反修例運動,中大曾發生大型示威,示威者高叫煽動口號,手持紙張寫有備受「國際關注」的12港人名字。他們無視警告遊行堵路,有人追罵保安,場面混亂,更可能有人襲擊保安。示威者刻意戴上「V煞面具」掩飾身分,方便行動升級,為所欲為,而辯方稱遊行和平的說法則是輕描淡寫。遊行歷時一個半小時,途經校內主要地點,規模不小,唐非中大師生,他戴口罩屬有備而來,即使他陪同次被告,亦是明知而在前線帶領遊行。
王官表示,唐就屯門遊行非法集結案及虐畜案,兩次被判更生中心。他在屯門遊行案後,於理大衝突被捕保釋期間再犯本案為嚴重之處,可見他漠視法紀;他過往共有10罪定罪紀錄,守法意識非常薄弱。考慮到案情及他輟學後受損友影響,平衡了阻嚇及更生目的,王官判他入教導所,以加強守法意識及作職業培訓。
【案件編號:DCCC 353/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