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美國隊長煽動分裂囚5年9月 「情節嚴重」引唐英傑案量刑 官指喊口號20次「點解唔嚴重」
【明報專訊】示威常客「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去年在20個場合中高呼「光時」和港獨口號,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為第二宗《國安法》罪成案件,昨在區域法院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表示,被告「開始時是個被煽動者,後來變本加厲,變成煽動者,以為政治使命是生命唯一選項」,認為被告無悔意,「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又「貶損國安法」,「被煽動者難保不會成為下一個馬俊文」,認為情節嚴重,決定判處他監禁5年9個月。
辯方:唐騎車撞警 馬沒害他人
代表被告馬俊文(31歲)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昨早求情時力陳,本案不屬於《國安法》21條中情節嚴重案件,毋須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並引用首宗國安法罪成的唐英傑案,稱唐當時駕駛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而馬俊文沒有危害他人,且多次被捕時表現合作。蔡維邦又稱被告「單人匹馬」宣示口號,沒有任何組織或實質意義,陳官質疑,「佢(唐英傑)一日咋喎,被告(馬俊文)20次,點解覺得佢唔係特別嚴重?」
官:被告自我感覺良好
得到現實得不到的滿足
陳官在判刑時引述心理報告稱,被告成長時對母親有敵意,造成內向、孤獨的性格。被告以往喜歡留在家中玩電腦遊戲及看動畫,惟受梁天琦「香港獨立」的主張打動,逐漸發展革命使命感。國安法生效後,被告繼續發表宣言及叫喊口號,坦承「美國隊長」的形象令他感欣慰及滿足,得到現實世界得不到的「醒目、正面的自我形象」,並由一名被煽動者成為煽動者,緊貼政治人物號召及吹噓。
列6「情節嚴重」原因:
再三犯案 貶國安法
陳官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案件,並逐一列出6項原因(見表),指被告毫無悔意,「一而再、再而三」犯案,更列出步驟,如在小學、中學及大學茪滶Q論香港獨立,以煽動者身分推波助瀾;又「明目張膽」在公眾地方叫喊口號,並在社交平台呼籲他人參與集會活動。
陳官指出,煽動行為令被告自我感覺良好,惟其言行令一些不知就堛熙Q煽動者,煽動他人做激進行為,更指「被煽動者難保不會成為下一個馬俊文」;亦不同意辯方所言,被告是獨自行事,甚少有人留意,但同意被告未必能了解社會事件背後複雜的來龍去脈,依然一意孤行、煽動他人。
憂被煽動者成下一個被告
陳官又斥,被告大肆貶損國安法,例如聲稱國安法是假,並以「謬論」支持自己沒犯法。陳官又引述最近有人呼籲選舉投白票,其後真的有人以身試法。根據《國安法》21條,不論有否使用武力都可干犯分裂國家罪,重要的是被告有犯罪意圖及行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且被告不是一時衝動犯案,「以美國隊長2.0自居,得意之情溢於言表」。陳官最後引述唐英傑案,以6年監禁為本案的量刑起點,惟考慮辯方在審訊時幾乎沒有爭議控方案情,扣減3個月後,終判他5年9個月監禁。
控方開案陳辭指,被告去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不同公開場合包括商場、政府總部、警署外,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國家;其行為包括帶領市民高喊 「光時」、「香港獨立,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國」等口號,以及展示「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字眼的紙張。
【案件編號:DCCC122/21】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