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促裁定「犯暴動不限現場」 指物資站哨兵家長車 可視共同犯案
【明報專訊】健身東主夫婦與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當時區院法官郭啟安理由是案中3人並非置身暴動現場,缺乏「集體性質」,控方指稱被告「共同犯案」不成立。律政司考慮約兩個月,上周二將涉及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的部分法律爭議轉交上訴庭,指稱郭官判決錯誤,即使並非置身暴動現場者,如「物資站」、「哨兵」、「載犯(家長車)」、「遞磚」等,亦可視為「共同犯案」而罪成。律政司回覆本報表示,今次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並不影響案中的無罪裁定,但因司法程序未完,不宜評論。
轉交上訴庭 潘熙指回歸後首見
去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案,3名被告包括夫婦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李宛叡(17歲),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代表湯氏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律政司在裁定無罪後將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情G罕見,1997年前只有兩宗,本案更是回歸以來首宗。
律政司:對往後社運案極大影響
律政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在區域法院裁定案中3人無罪後,將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希望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並強調上訴庭結論或對現正進行、將來開審的社會運動案件潛在極大影響。
原審法官郭啟安認為控方必須指證被告「集結在一起」,暴動罪才成立。不過,律政司根據普通法指出,「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者毋須置身犯罪現場,並引述9個案例佐證,包括終審法院2016年在「陳錦成案」,即一宗黑幫謀殺案的判決中,闡明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份襲擊死者,但他全副武裝亦鼓勵了他人犯法,予他人「我並非孤身」的感覺,符合「共同犯案」原則,同樣謀殺罪成。
大狀:倘不限集結者 樓上嗌加油都會中
律政司認為郭官判決有誤,稱現時的暴動及非法集結相當流動,亦有無數角色,例如有人「睇水」、駕車接載暴徒逃走、運送裝備或武器,或是在遠處掘磚支援,此等行為雖然並非在暴動現場發生,仍應算是「共同犯案」。
有不肯透露姓名的大律師表示,若律政司的觀點獲法庭接納,將案發時涉案者不需「集結在一起」的「共同犯案」原則應用在暴動罪中,就會「好大件事」,屆時「樓上嗌加油又會中,老竇打電話畀鶷{場個仔都可以中,咁我去到月球都可以係共同犯案啦」。
【案件編號:CASJ1/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