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員脫襲警罪 官:或自然「揈手」
【明報專訊】去年6月12日示威者包圍立法會,圖阻止《逃犯條例》二讀,金鐘一帶發生警民衝突。26歲技術員涉當日在灣仔警察總部附近等待過馬路時,遭一名截查他的便衣高級督察拍一拍膊頭,他隨即轉身揮拳打中對方左頸,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表示,由於警員無法指出被告的動作為出拳,還是自然反應下「順勢揈手」,故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官:警誠實證人 看不清動作不稀奇
被告為技術員莊浩峰(26歲),控罪指稱他於去年6月12日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高級督察余天生。
暫委裁判官黃向戎裁決時表示,高級督察余天生作供時雖未能分清被告是用拳抑或掌襲擊他,但因被告事前無轉身,理應不會細心留意被告舉動,加上事發時是「電光火石」,所以看不清楚被告動作「並不稀奇」,不影響其可信度,而觀其神態,認為余已盡力作供,裁定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黃官續稱,由於余無法令法庭得知被告動作為出拳,還是自然反應「順勢揈手」,而余形容被告力度為「大力過打招呼但可接受」的中性字眼,可能屬「意外的襲擊」,就被告是否鹵莽襲擊余,法庭無法作出唯一的合理推論。另外,若被告動作為自然反應,又實屬「過分誇張」並自招嫌疑,可是仍不足以入罪,故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304/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