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被告今申人身保護令 還押逾月 冀法庭從普通法考量酌情保釋
【明報專訊】23歲男子涉於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執勤警員,及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成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男子早前被裁判官拒絕保釋,今午將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和人身保護令,由獲特首委任為「指定法官」的周家明審理。據悉,辯方認為國安法條文將令被告難以取得保釋,故同時循民事途徑申請人身保護令,希望法庭運用酌情權,從普通法角度考量,增加被告獲准保釋的機會。
戴啟思代表 同步申保釋
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21和24條。獲委任為「指定法官」的總裁判官蘇惠德早前表示,基於港區國安法第42條規定及案情嚴重,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被告目前已還押逾一個月,今午將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伍鰬孺M黃瑞紅代表申請保釋及人身保護令。
據了解,由於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辯方擔心被告不再受「保釋假定」的法律原則保障,導致他循刑事訴訟程序途徑、向高院申請保釋的難度將增加,故決定一併為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
辯方認為,普通法設人身保護令制度,保障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不被侵犯。即使法庭在刑事案中受國安法所限,無法批准被告保釋,當法庭改循民事途徑審理被告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時,法官便有權行使酌情權,從普通法角度考量被告的人身自由有否被不當侵害,從而令被告暫時獲釋。
學者:國安法人權例保釋權
法院需考慮是否一致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表示,國安法將「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原則「狹窄地扭轉」,因被告須證明自己一旦獲保釋,便不會再干犯國安法。他說,法庭需考慮上述情G是否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提及的保釋權一致,形容「我們的法院從未考慮類似問題」。
楊舉例,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列明若無正當理由,被告不得被拒絕保釋權;惟針對謀殺、叛國、恐怖主義或販毒等案件,舉證責任便會由控方轉移至被告身上,由被告證明自己沒重犯風險。
【案件及入稟編號:HCCP463、HCAL1601/20】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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