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約克區警員昨天(14日)上午9時半﹐在烈治文山市Bantry Ave夾灣景路(Bayview Ave)截停一部汽車。該車的司機未有清理前面擋風玻璃的積雪﹐便開車在馬路上駕駛﹐結果被警員以違反「視野不清晰」(No Clear View)條例而被檢控。 根據安省高速公路交通法第73條﹐所有駕駛者在馬路上開車時﹐必須確保車前擋風玻璃及車身兩邊的玻璃窗視野清晰﹔否則﹐司機便有可能被執法人員截停及檢控。 至於汽車後面的擋風玻璃被遮蓋﹐導致司機無法透過倒後鏡觀察車後的路面或尾隨車輛的情況﹐警員同樣可根據高速公路法﹐向司機提出檢控。 被檢控司機﹐無論是前面、後面或側面車窗被遮蓋﹐都一律被判罰85元﹐更嚴重者可能會扣分、吊銷駕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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