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個年輕人被判性侵犯罪成立﹐他上訴之後﹐安省上訴庭認為﹐被告罪名的確成立﹐但是原審法官認為此人的行為是計劃下進行的﹐則不恰當﹐為此將他2年半的刑期﹐減為2年。
奧沙華居民格德尼(Saied Ghadghoni)和報案的女子﹐在一處健身房相遇。然後他們去了夜總會﹐女子在那裡喝酒並曾經嘔吐。接下來﹐他們兩人的故事則大不一樣。
男子說﹐後來他們去到他家。兩人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她始終熱情參與。
但是女子則說﹐她不記得半夜凌晨去到男子家中的情形﹐只記得早晨醒來時發現自己裸體躺在他的H上﹐而他正在她身上「動作」﹐她叫他停下來﹐他停了。
2017年6月﹐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奧康奈爾(Hugh O'Connell) 判定﹐格德尼性侵犯罪名成立。法官認為﹐女子當時睡茪F﹐無法對性行為表示同意﹐為此判他30個月的刑期。
格德尼提出上訴﹐他認為法官對他的證詞採取嚴厲的態度﹐而對女子一些前後不一致的證詞則相當包容。
上訴庭的法官審理之後一致認為﹐格德尼性侵犯罪名成立的判決﹐無懈可擊。這方面存在「客觀的、基本上沒有爭議的證據。」
但是﹐上訴庭法官發現﹐格德尼小時候腦部曾經受傷﹐這導致他現在存在認知方面的嚴重問題。
奧康奈爾當時也考慮到這一點德尼但考慮結果是﹕他的腦部受傷和所犯罪行沒有什麼關係。但是他的情況可能令到他更難對付監獄的生活﹐為此本來打算判他36個月﹐後來減少到30個月。
格德尼上訴說﹐對他的懲罰太重。他早年受到的腦傷﹐降低了他的道德責任感。此外﹐原判法官認為他是計劃進行的﹐也是判斷錯誤。
上訴庭的法官認為﹐他們無法確定格德尼對女子的性侵犯是衝動下進行﹐或者他認知方面的問題也起到了作用﹐但他們不認為他是計劃行事。
為此﹐上訴庭將他的刑期減少至2年差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