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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院:用自己手機 不犯取用電腦 協和泄試題案政府敗訴 學者料同類案上訴有難度

【明報專訊】協和小學面試題目外泄案,引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爭議,律政司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昨日頒下判辭,5名法官一致裁定用自己手機通訊或拍照,便不屬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裁定律政司敗訴,4名教師維持無罪。有法律學者表示,早前就相關控罪認罪或定罪的被告,有機會以此判辭作為上訴理據,「但有難度,未必成功」。

律政司:助澄清條文法律觀點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律政司會與執法部門緊密聯繫,以確保其他相關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例如檢視是否繼續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作出檢控,或考慮改控其他控罪的可行性。律政司並表示現時約有13宗案件,需等候協和小學案上訴裁決後才能處理(見另稿)。

律政司強調,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如盜竊、欺詐等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另「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對非法入侵電腦及取用他人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違法行為,仍然有效。

終審法院判辭指出,今次上訴爭議在於法律詮釋,即《刑事罪行條例》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是否涵蓋任何懷有所需意圖而使用自己電腦的情G。

終院引牛津詞典:

「取用」與「使用自己設備」情G格格不入

根據上次高院判辭指出,「取用」及「使用」電腦意思不同,關鍵在是否獲授權取得電腦資料,律政司則認為「取用電腦(obtain access to a computer)」與「使用電腦(use a computer)」兩詞的意思沒有分別。惟終院判辭提到,該條文的「取用」一詞,意指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與使用自己設備的情G「格格不入」;並引述《簡編牛津英語詞典》第六版,「取得(obtain)」意指以努力追求、賺取、獲得擁有權或享用權,故「取得」難以解釋為使用自己的裝置。而「取用(access)」作為動詞,意指取得存檔文件和數據的過程,所以在字面上,「取用」某些物品(obtains access to something)指之前從未取用過。

判辭提智能電話是否納「不誠實取用電腦」

判辭並提到,本案引伸不同問題,究竟智能電話是否涵蓋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之內,若包括在內,使用電話拍照再傳送予他人是否等同「取用電腦」。惟法官指出,本案並非處理該些問題,是次爭議點只是釐清控罪是否包括自己的電腦。

拒為公共政策作寬廣詮釋

對於律政司指出相關條文1993年立例時,未能預視日後罪行,例如以私人電郵將公司電郵內容轉寄他人,在私人地方拍攝私密照片、色情影片上載至互聯網等,建議法院應對該條文作更寬廣的詮釋,填補法律漏洞和無法可依的情G,以確保良好的公共政策;終院判辭反駁,法院只會確定立法目的和藉此詮釋,並非識別較好的政策目標,作出符合相關目標的詮釋。

張達明:逾期上訴 須提特別例外理由

就終院判辭,香港大學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早前就相關控罪認罪或定罪的被告,有機會以此判辭作為上訴理據,形容「但有難度,未必成功」。張達明解釋,若案件屬逾期上訴,需要向法院提出特別例外的理由,以他認知而言,通常是爭議法律定義的同一案,或者被控罪行已被廢除,翻案的機會會較大。張續說,若偷拍裙底的被告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認罪本來不能上訴,但被告能以此罪未能涵蓋私人手機為由,指出案件詳情與控罪不符,要求上訴裁定認罪無效,較大機會獲批逾期上訴。

4名答辯人依次為協和女教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以及任教另一小學的余玲菊,4人昨日均沒有到庭。

【案件編號:FACC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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