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4年佔旺期間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被判囚3個月。他昨不服刑期,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指出,即使黃之鋒是知名社運參與者,亦不應因其身分而受法庭懲罰,要求改判緩刑。案件押後裁決。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辭指出,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挑戰」執達主任,導致雙方爭執,但「挑戰」一詞字義模糊,且黃只是和應在場者;而且原審法官未有考慮上訴人案發時僅18歲,當日他亦非領導角色,刑期明顯過重,同案另有被告緩刑或其他非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反駁,上訴人直接及激動地與執達主任爭執,導致現場者情緒升溫,明顯是領導角色。律政司又稱,上訴人的年紀只是其中一個量刑考慮,惟他與黃浩銘的參與程度相比沒重大差異,而黃浩銘被判監4.5個月,因此上訴人的刑期並非過重。 【案件編號:CACV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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