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競爭事務委員會表示,《競爭條例》禁止具有市場權勢的企業濫用該權勢去損害競爭,但條例關注的並非單純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而是相關企業有否濫用該權勢,例如採取行動阻止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市場,個別個案有否違反競爭行為,要視乎相關證據而定。 政府決定中標者 不受競爭例規管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鄭建韓表示,甄選中標者是政府的行政決定,但政府行為不受競爭法規管,相信由同一公司營運所有指定駕駛學校的做法,沒有違反法例。 不過,鄭建韓認為讓一間公司營辦所有指定駕駛學校市場,勢將導致加價,做法不合理,又認為政府在招標時沒考慮市場是否有足夠競爭,是政策失誤,「如果政策上已封閉競爭,無論競委會如何執法,都無可能令市場有更大競爭……如果要有足夠競爭,應由4間公司營運4間指定駕駛學校,這樣自然會價錢低、服務好」。 曾任職競委會的執業大律師詹鋌鏘亦認為,由同一公司營運所有指定駕駛學校,沒違反競爭法,「除非能證明相關公司出『天價』投地,即使自己未能賺錢,也要阻礙其他公司進入市場」。他認為政府制定政策時,應考慮相關做法是否有足夠競爭,又建議研究競爭法修例時,考慮將政府及其他公營機構的行為納入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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