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湖北十堰市一名男子,長期為流浪犬提供食物,未料該流浪犬咬傷他人。法院指,流浪犬長期逗留該男子的庭院,因此可視該男子為流浪犬主人,判他需賠償受害人約3700元。 據內地傳媒報道,周某飼養30多隻豬,流浪犬不時偷食豬餿,因此將剩飯菜等,倒入廁所附近的垃圾桶,方便流浪犬食用。至去年7月,張某在該廁所被流浪犬咬傷左腳,周某得悉後帶他治療及注射瘋狗症疫苗,共支付1810元相關費用,惟張同月因皮膚感染再度入院,需支付2300多元醫療費。事後基層組織調解無果,張某決定向法院起訴。 當地法院經審理指,被告未有徹底驅離流浪犬,客觀上已成為流浪犬的實際管理人,也因被告未管理好該流浪犬,導致原告被咬傷,應賠償他的經濟損失,依法判被告賠償張某受傷經濟損失3759.54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