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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竊賊的照片被張貼在店內。(明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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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准商戶自行處置竊賊 店主憂難震懾令小偷卻步

【明報專訊】由去年11月起在多市市中心實施的「商店竊賊」試點項目為期半年﹐並率先在多倫多警隊51和52分局轄區內試行﹐有90天的評估期﹐如果成功將在全市展開。然而商家和社區人士對此新政有茪ㄕP回響。

為應對不斷增加的商店偷竊案件(shoplifting incidents)﹐多倫多警隊引入「商店竊賊」(Shop Theft)試點項目﹐在市中心51分局和52分局轄區內,即允許店家保安捉到竊賊後自行處置﹐警方不對竊賊提出檢控。

曾因「金牛城抓賊」而轟動一時的金牛城超市老闆陳旺表示:「我不支持警方這個『商店竊賊』項目。現在我們抓到小偷的做法是﹐對小偷提出說教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他拍照,把他的照片張貼在店內﹐要求他以後不再進店。但是由於沒有警員到場﹐而且我們又不能對他進行處罰﹐所以對小偷根本沒有震懾作用。『商店竊賊』項目允許我們自行處置小偷﹐問題是我們沒有執法權﹐警方又不赴現場﹐我們如何處置﹖」

陳旺說:「現在我安排了一名店員負責保安巡邏﹐但偷竊行為依然發生。我覺得要根本杜絕商店偷竊行為﹐警方應該加大對小偷的處罰力度﹐讓小偷感覺到他們的行為屬於違法﹐付出高昂代價。對於初次抓到的小偷﹐警方不應該只作筆錄教育幾句就放了﹐而應該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懲罰﹐比如罰款或者要求小偷在社區作義工等。對於慣犯或者情節嚴重的﹐則應該提出犯罪起訴。總之﹐警方應該制訂一套行之有效的執法程序﹐而不是完全推給我們商家處置。」

多倫多華埠商業促進區主席余卓文則提出不同意見,他說:「我支持警方推出的『商店竊賊』項目﹐畢竟﹐警力資源有限﹐為了10元、20元的商店偷竊事件專門派警員到場不值得。我建議是﹐警方可以設定一個介入商店偷竊案件的範圍﹐如果案件嚴重交警方處理﹐如果不嚴重則由商家自行處理。還有﹐就是警方與商家建立聯防機制﹐及時互通治安情況﹐預防偷竊行為的發生。」

來自多倫多警隊的統計數據﹐在過去五年裡商店偷竊案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2014年為11,010宗﹐2015年11,394宗﹐2016年12,744宗﹐去年和今年沒有具體數據﹐但肯定超過2016年水平。

負責「商店竊賊」項目的多倫多警隊參事警長Paul Rinkoff說:「警方每天都接到大量報警電話﹐不可能保證每個案件都派員到場處理。雖然警方允許商家自行處置偷竊案件﹐但是商家必須將案件電話報告警方。還有竊賊雖然可以被當場釋放﹐不被即時檢控﹐但是警方會根據他犯罪情況,保留以後提出刑事檢控的權利。」

「商店竊賊」項目規定﹐商家僱用的保安釋放竊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盜竊行為屬於非暴力性質﹐竊賊必須是18歲以上且初次犯案﹐所偷盜物品價值在1000元以下﹐對竊賊身分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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