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車房東主2015年被偷去3萬元,半年後懷疑送貨到車房的倉務員涉案,倉務員經審訊後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辯方當時傳召心理學家證明他輕度弱智,沒有能力犯案,但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認為他與普通人無異,判倉務員入獄22個月。按原有刑期計將於下周六出獄的倉務員不服提出上訴,昨獲判得直,惟他已服刑15個月,即只差一星期便服刑完畢。 心理學家證沒能力犯案 辯方在原審時傳召臨H心理學家作供,證實上訴人陳彥成屬輕度弱智,專家質疑上訴人能否完成如爆竊等複雜行為。 原審官指對答如常 不認為弱智 原審法官陳廣池裁決時稱,上訴人工作一年多,上司沒有對其工作能力作負面評價,而且上訴人對答如常,與普通人無異,不認為他輕度弱智。陳官在裁決前,再為上訴人索取一份心理報告,報告同樣指出上訴人輕度弱智,但陳官仍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判囚22個月。 上訴一方昨質疑,陳官是否有基礎否定心理學家的證供,又稱陳官未有重新審視上訴人是否自願招認。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既然陳官對心理學家的供辭有疑惑,而上訴人與心理醫生會面時乃由上訴人的母親陪同,為何不傳召上訴人的母親作供;此外,上訴人於案發後數個月才被捕,若上訴人是正常人,豈會即時招認。 審理上訴的潘敏琦法官亦質疑,陳官既然不信納上訴人為弱智,為何及後又為他索取心理報告。 原下周六刑滿 律政司不申重審 律政司代表回應稱,雖然上訴人自稱有輕度弱智,但他有能力考取車牌、使用手提電話上載照片等。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即表示,上訴人非嚴重智障,「我都識灡z智人士係可以自己照顧起居」。由於上訴人已服畢三分之二刑期(即15個月), 將於本月16日出獄,加上上訴人的智力及各種情?,律政司表示不申請重審。 【案件編號:CACC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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