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李振成,在港居住期間曾與本港一名前警員合作,開設公司從事私家偵探業務。就警方對現職警員從事職務以外工作的規管,警方表示,根據《警察通例》,警務人員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任何掙取報酬的外間工作,或於正常辦公時間內從事任何外間工作,不論受薪與否,均須事先獲得批准,以及符合《公務員事務規例》規定。 有曾處理有關審批工作的前警司表示,申請過程相當嚴格,首先要經警方內部逐層審批,包括取得駐守單位、分區、警區,以及總區指揮官的批准,其後交由人事科再審批,當中會考慮包括收入變動,以及行業性質等因素,最終由公務員事務局決定。 有現職資深警員確認上述流程,但強調很少申請獲批,因「申請時會表明,兼職或開公司做生意不可跟現有職務有衝突,基本上兼職駕駛的士也不會獲批」。該警員續稱,若現職警員計劃開私家偵探公司,「根本不可能獲批,明顯的利益衝突」。另有現職警員說,如人員開設有限公司以處理個人購買物業、汽車等不涉警務工作利益衝突的項目,一般毋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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