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姓馮的華人手機店主從一家電訊公司的會計部女經理米內托(Nadia Minetto)手上,以遠低於市場水平的價格,購買了4,942個iPhone手機和5,321個iPad平板電腦,獲取20%的利潤﹐總額達102.8萬。後來﹐米內托盜刷公司信用卡購買手機一事東窗事發,馮某也因為故意購買來路不明的物品,結果被判賠償受害公司509萬元。
2011年11月,馮某在Kijiji廣告網站上看到有人低價出售包裝完整的全新iPhone手機,於是和賣家米內托約定在Yorkdale商場的泊車場上以現金交易。交易完成後,馮某繼續向對方取貨。緊接下來的32個月內,米內托以每次10至20部機的頻率,向馮某出售了過萬部蘋果手機和平板電腦,且全以現金結算。
直至米內托任職的Wescom Solutions Inc.(WSI)公司發現,她盜用公司信用卡,購買價值634萬元的蘋果手機和電腦,於是在2014年7月25日將米內托解僱,米內托和馮某之間的交易也隨之告終。
WSI公司事後向米內托索賠683萬元的同時,也把馮某列為被告。該公司認定,馮在明知這些手機是贓物的情況下仍繼續入貨。但馮則辯稱,他由始至終都以為這些手機的來源正當。
馮在法庭上承認,米內托告訴他可提供什麼型號的蘋果公司產品,而馮某則說明要購買的數量。馮買到的蘋果手機,有10%至15%是通過他在萬錦廣場的一間手機店出售,餘下的則是賣給香港離岸公司,本地批發商或其他店家。
從這些交易中,馮每次交易能賺20%左右的利潤,總額約為102.8萬元。
馮稱,他曾詢問過米內托,她出售的這些手機是否是失竊的贓物?而米內托答稱,她不會為了這點錢讓她的家人和孩子冒險。
他注意到米內托所出售的手機上,IMEI號碼或序列號都沒有被掩蓋或刪除,平板電腦和手機都可以正常激活,可在任意一家手機通訊服務商處註冊使用,沒有任何[象表明該產品被盜﹔而且產品的塑膠包裝非常完好,不像是被人打開後重新包裝過。
他還打電話給蘋果公司,職員亦回覆稱,所提供的序列號是合法的,符合公司的保修合約。
馮又辯稱,他從2001年開始從事電子產品業務,經常購買客人出售的新手機。這些新手機是客戶與電訊服務商簽了新合約後獲得新手機,但客戶仍想保留舊手機,於是把新手機拿出來賣。他以為米內托所賣的手機也是這樣的來源。
而且米內托還不斷地向他說,有一個作為第三方的男士,有辦法可從蘋果公司拿到低價貨出來銷售。而馮某也要遵從行規,不向米內托打聽這個第三方人士的身分,以免得罪米內托,斷了將來的生意。
此外﹐馮還指,以他所知﹐米內托是在一家名為Point Click Care的科技公司工作,為醫療界提供醫療信息的技術。他因此更堅信,米內托因職務原因,可大量接觸到蘋果公司產品的供應,而Point Click Care公司為保持與蘋果公司的定額交易,需要固定採購許多iPad電腦,但它本身又用不了那麼多,於是需要再轉手出售。按此邏輯,米內托出售的產品是有合法來源的。
米內托也在法庭上供稱,她從未告訴馮自己是在欺騙僱主。她故意虛構那個第三方男子的故事,試圖令馮相信產品的合法性﹔而且米內托還採取「飢餓營銷」的方式,限制每次馮某的購買數量,以突顯那名第三方男子獲得便宜貨的珍貴程度。
Emery J.法官則認為,馮在萬錦廣場第一次和米內托交易時,確曾提出有關產品來路的問題,但米內托的回答符合馮某的過往營商經驗,而且過後使用及激活時,也沒有問題,故可認定馮當時的確以為這些產品來路正當。
但到了後來,馮接連不斷地從米內托處買得完整包裝的手機,而且馮本人也承認,他不止一次購買到「非升級版手機」,這就與他所聲稱的「只購買顧客手中的升級版手機」說法相悖。那唯一的解釋就是,馮明知這些是賊贓,但仍繼續購買,而且有刻意不再過問手機的來源。
法官因此認定,從2012年3月30日起,馮就已經知道自己在購買贓物。到了後來,馮甚至乾脆讓米內托以快遞的方式把手機寄給他,免去兩人在泊車場見面交易的麻煩。截至2013年9月5日,馮其實已很清楚米內托所賣的手機很有問題,但還繼續交易。
法官在判決中稱,怎會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如真有這樣的事情出現,十有八九是騙局。而馮故意對這事視而不見,那他就要承受隨之而來的懲罰。據此,馮需向WSI公司賠償50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