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引起外界關注中國政府針對中國人在外國犯罪後的刑事管轄權。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報《檢察日報》14日刊文解釋,若以陳世峰為例,他在日本受審、服刑後,回到中國後,中國的司法機關仍可享有追訴權。
報道指,根據「屬地管轄原則」,一國之公民在他國涉及刑事犯罪,應按照案發國家法律優先的原則處理,具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案發地在日本,即使疑犯及受害人同為中國人,亦會根據屬地原則,在日本依據日本法律進行審判。
但報道強調,按照中國《刑法》規定,中國人在外國犯罪,即使已被審判,但只要回國後,仍要面對中國的法律制裁;具體負責案件的則是該中國人的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司法機關。
報道同時提到一點,如果中國人在外國犯罪後、被審判前就回到中國,中國司法機關可享有管轄權,不論中國有否與案發國家簽訂引渡條例,「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就不會被引渡」。
反之,如果疑犯在國外受審,則不論雙方國家是否簽署引渡條例,都應該優先適用於屬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