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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涉兒童性侵 事發外地 港法庭仍可審理

【明報專訊】本案事發地點雖在泰國,惟15歲事主回港後才向家人揭發事件,故其家人在港報警,案件亦在本港法庭審理,有網民質疑何以本港法庭在此案中有司法管轄權。法律人士解釋,為保護16歲以下兒童免被境外的人侵犯,本港跟不少國家的法例均訂明,若其公民在境外向16歲以下人士作出與性罪行相關的行為,其所屬地方或國家亦會享有司法管轄權。

防港人戀童或港童被性侵

本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3P(1)條「域外法律效力」中列明,任何香港永久居民或常居於香港的人,在香港以外地方對未滿16歲人士犯上性罪行,包括強姦、肛交、非禮及非法性交等控罪,即屬違法。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指出,一般而言,香港法庭對港人於境外犯法並無司法管轄權。但以本案為例,因向16歲以下人士干犯性罪行,即使案發地點不在本港,只要被告是香港永久居民,律政司便可提出起訴,並在香港法庭審理。石大狀指出,不少國家都有相同法例以保障兒童免被境外的人侵犯,或抑止本地人到外地侵犯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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