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富多來新h二期維修工程爭議擾攘約兩年,其間業主曾向民政事務處、警方及廉政公署等多個部門求助,並自掏腰包與法團對簿公堂。業主曾去信民政事務局,要求當局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40B條接管法團事務。局方解釋要詳細考慮個案情G,以確保使用權力合乎法例要求,有議員建議局方檢討並下調引用法例介入的門檻。 業主王火強上月底致函民政事務局,引述2014年10月時任局長曾德成回覆議員,稱根據《條例》40B條,凡主管當局認為管委會沒有履行法團職責或大廈欠有效管理,主管當局可及時介入以保障居民及大眾安全。 民政局﹕要詳細研究確保符法例 王火強表示,富多來二期的法團問題涉及公款去向不明、虛假文書以至刑事恐嚇,認為若局方及早介入,可減輕居民損失。民政事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則表示,當政府考慮運用該權力時,均要詳細研究以確保符合法例要求。局方過往亦曾收到要求介入,但各情G皆未能符合規定。 《條例》生效至今從未執行 協助富多來新h二期業主的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表示,局方從《條例》生效至今均從未執行過,應檢討引用門檻是否太高,劉又表示若參考是次糾紛,局方能及早介入防微杜漸,可免卻其他部門為本來屬於民政事務局範疇的事宜「執手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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