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由導航訓練中心營辦的保良局領袖紀律訓練營惹爭議,保良局要求轄下資助中小學均需參與訓練營,其中14間屬校的法團校董會(IMC)授權予辦學團體,先後透過報價程序及續約,將訓練營外判予導航。根據教育局《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IMC的確可授權予辦團進行採購,但律師莊耀洸質疑這與《教育條例》相矛盾。
律師:做法與《教育條例》矛盾
《教育條例》第40AE條列明,學校的法團校董會須負責計劃和管理可供學校運用的財政及人力資源。莊耀洸認為,若IMC將上述權責「外判」予辦學團體,是與條例不符。
教育局回覆查詢時稱,部分學校基於運作上及經濟效益的原因,會聯同同一辦學團體的屬校,授權辦學團體進行採購,例如採購文具和校服等。採購屬學校日常運作程序,但《教育條例》第40AE條涉及「方向性規劃」及「策略性領導」層面,與指引並無衝突。
近年局方讚「可省行政工作」
不過,有資深教育界人士向筆者指出,教育局多年前曾建議IMC勿授權辦學團體進行採購。教育局每年也會為中小學校長、辦團等舉行核數分享會,講者包括教育局核數組和廉政公署人員等。據悉10多年前,有分享會講者曾主動提及某學校個案,指學校授權辦學團體買校服、校簿等,「學校做得不對,建議學校勿這樣做」,以免予人學校與辦學團體私相授受的觀感。至近年局方所辦的簡介會,則稱讚某學校授權辦學團體採購校服的做法「可為學校減省行政工作」。
香港中學校長會主席、嗇色園主辦可譽中學暨可譽小學校長李雪英稱,較少聽聞IMC授權辦團進行採購,因IMC有其職責,即使如嗇色園轄下有10多間中小學,每間學校也自行採購校巴和飯堂服務、書簿等。不過,她認為IMC授權辦學團體採購亦無不可,惟IMC須緊密跟進,確保貨品或服務質素優良、價格合理及適合該校學生,並非辦學團體「話做就做」。莊耀洸認為,即使同一辦學團體的屬校聯合招標,各校IMC都應參與採購決策,而非授權辦學團體了事。
曾任職廉署調查主任的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IMC可授權辦學團體採購,學校有責任留意有參與報價或投標公司與辦學團體有否利益衝突,如有發現,應主動要求辦學團體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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